問:某公司作為供應商收到采購方的貨款,按合同約定給予1%的現金折扣,沒有票據,只在合同中的條款約定。1%的現金折扣入賬時,會計科目是“財務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第(五)項規定,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于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參照《山東省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問題的公告》(山東省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第(十六)項規定:
問:某企業發生現金折扣業務,協議中注明購貨方在規定期限內付款則給與其一定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時應當提供哪些憑據?
解答:符合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第一條第(五)款規定的現金折扣,可憑雙方蓋章確認的有效合同、根據實際情況計算的折扣金額明細、銀行付款憑據、收款收據等證明該業務真實發生的合法憑據據實列支。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符合規定的現金折扣,會計上作為財務費用列支,企業所得稅前憑合同等相關書證作為財務費用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