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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發[1995]593號 企業未按期預繳所得稅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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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未按期預繳所得稅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全文廢止] 國稅函發[1995]593號 1995-11-15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企業未按期預繳所得稅是否課征滯納金問題的 請示》(吉地稅征字[1995]231號)收悉。 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條及《中華 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法規,對納稅人未 按法規的繳庫期限預繳所得稅的,應視同滯納行為處理,除責令 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同時按法規加收滯納金。 作廢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 ... 國稅函[2007]753號延期申報預繳稅款滯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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