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公司、辦企業本應依法經營、照章納稅,但廈門市某典當有限公司為逃避納稅,竟采用虛構業務、虛開發票的方式虛列成本。近日,廈門市地稅局稽查局通過周密調查,確定了該企業的違法行為,并對其做出補征稅款、滯納金,加處罰款合計195萬元的處理決定。目前該案已移送公安機關作進一步處理。
疑點:企業會議費一年近百萬元? 廈門市地稅局稽查人員告訴記者,在對某典當有限公司進行初步檢查時,他們就發現了諸多疑點:典當公司只有五六名員工,一年當中企業卻花費了近百萬元的會議費;一家為典當公司介紹業務的咨詢公司A突然停止申報納稅,繼而失去了蹤跡,并已被認定為“非正常納稅戶”;一家已成立一年卻沒有員工、長期“零報稅”的投資公司B,卻以“退款”的名義向典當公司轉賬近300萬元,而典當公司對其“退款”的解釋也僅僅是輕描淡寫,一句帶過:“以前約定的業務沒開展,所以退款。”
這幾個看似無關的疑點事件,是否存在內在聯系? 懷揣著這些疑問,稽查人員從外圍調查著手,開始了解事件的來龍去脈。
經過調查,廈門市地稅局稽查人員發現,該典當公司已支付給會展公司C一筆用于承辦會議的款項,不久后會展公司C以“退款”的名義,將資金支付給了投資公司B。而典當公司支付給咨詢公司A的一筆款項,也同樣以這種方式被支付給了投資公司B。
投資公司B資金鏈中款項往來的蹊蹺走向,頻繁接收“退款”的行為加深了稽查人員對它的懷疑。稽查人員于是對投資公司B的相關人員進行了詢問。不出所料,B公司與典當公司實際并無業務往來,而是只幫其“過賬”。
偵破:虛構業務偷稅難逃法網! 在逐步深入的檢查過程中,相關企業的資金走向越來越清晰:典當公司分別支付給咨詢公司A和會展公司C兩筆資金。咨詢公司A和會展公司C以“退款”的名義,將款項支付給投資公司B。投資公司B同樣以“退款”的名義把上述兩筆款項再轉回典當公司。典當公司對企業支付的兩筆款項,最終都通過投資公司B回流到自己的賬戶。實際上,典當公司賬簿上出現的所謂“會議費”、“咨詢費”都未實際發生,該企業只是通過虛構業務的方式制造假象,通過虛列會議和咨詢成本偷逃稅費。
面對稽查人員周密調查后提供的充分證據,典當公司負責人承認了虛構業務的違法行為,廈門地稅局稽查局依法對該企業做出補繳稅費79萬元,加收滯納金2萬元,處罰款114萬元,合計195萬元的處罰決定。目前,該案已移交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理。
廈門地稅局稽查人員表示,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企業發展壯大,需通過科學的經營管理來實現。企圖通過虛構業務、虛列成本等歪招獲利,只能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并有可能因偷逃稅款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