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收發票工本費的范圍
(一)小型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依照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符合上述劃型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和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
二、免收發票工本費申請受理與審核
(一)納稅人可于2012年第一次購買發票前向主管地稅局提出免收發票工本費申請,填報《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小型微型企業免收發票工本費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提供2011年度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等相關情況。納稅人可到主管地稅局領取《申請表》,也可登錄天津財政地稅政務網(http://www.tjcs.gov.cn)自行下載《申請表》。
(二)納稅人填報《申請表》,承諾“提交數據及資料真實、合法、有效,對提供虛假資料內容承擔法律責任”,即可當場辦理免收發票工本費手續。凡符合小型微型企業標準的納稅人購買發票時一律免收發票工本費。
(三)主管地稅局在30個工作日內對納稅人提交的免收發票工本費申請及資料進行復核。經復核納稅人不符合免收發票工本費條件的,應及時補繳已免收的發票工本費。
(四)小型微型企業免收發票工本費申請每年受理一次,時間為每年度第一次購買發票之前。一經確認,一年內保持不變。
(五)新開辦企業的從業人員或資產總額達到小型微型企業標準的,也可按本公告規定提出免收發票工本費申請。納稅人報送的財務報表數據不足一年的,可按整年進行換算。
(六)納稅人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報送財務報表及電子數據。
三、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仍按原渠道辦理免收發票工本費手續。
四、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