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4年增值稅全面實施以來,國家先后多次頒布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新政策頒布后,原有的舊政策有的廢止有的沒廢止,現歸納如下,供工作中參考: 一、廢止的政策。 從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頒布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主要有24 個,到目前廢止的有19個,分別是: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部分資源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44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6]20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4]25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材產品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151號)6、《國家稅務總局對利用廢渣生產的水泥熟料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批復》(國稅函[2003]1164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利用廢渣生產的水泥中廢渣比例計算辦法的批復》(國稅函[2004]45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資源綜合利用建材產品和廢渣范圍的通知》(國稅函[2007]446號) 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用廢液(渣)生產白銀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116號) 1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8號) 1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蔗渣為原料生產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114號) 1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財稅[2009]163號)第三條第五項 1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 1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4]60號) 1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再生資源開發公司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736號) 1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再生資源開發公司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1227號) 1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28號)關于廢舊物資發票管理的規定 1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廢舊物資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544號) 1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43號)。 二、現行有效的文件。 現行有效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有5個,分別是: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財稅[2009]163號)的相關規定: 1、對納稅人銷售的自產再生水、特定膠粉、翻新輪胎以及特定建材產品免征增值稅,其中: “再生水”是指對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水源進行回收,經適當處理后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質標準》(SL368—2006)的有關規定,并在一定范圍內重復利用的水資源。 “特定膠粉”是指以廢舊輪胎為全部生產原料生產并且符合GB/T19208—2008規定的性能指標的膠粉。 “翻新輪胎”是指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規定的性能指標,并且胎體100%來自廢舊輪胎的翻新輪胎。 “特定建材產品”是指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磚(不含燒結普通磚)、砌塊、陶粒、墻板、管材、混凝土、砂漿、道路井蓋、道路護欄、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溫材料、礦(巖)棉等建材產品。 2、對加工處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關規定水質標準的污水處理勞務免征增值稅。 3、對以廢棄資源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電力或者熱力、頁巖油、再生瀝青混凝土、采用旋窯法工藝或者外購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藝生產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其中: “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是指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符合GB10621—2006有關規定的二氧化碳產品。 “電力或者熱力”是指以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秸桿、樹皮廢渣、污泥或者醫療垃圾為主要燃料(比重不低于80%)、生產排放達到GB13223—2003第1時段標準或者GB18485—2001有關規定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包括利用垃圾發酵產生的沼氣生產銷售的電力或者熱力)。 “頁巖油”是指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 “再生瀝青混凝土”是指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主要原料(比重不低于30%)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 “采用旋窯法工藝或者外購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藝生產的水泥”是指水泥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其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 采用旋窯法工藝經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階段生產的水泥,其摻兌廢渣比例=(生料燒制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除廢渣以外的生料數量+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 外購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藝生產的水泥,其摻兌廢渣比例=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熟料數量+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 4、銷售以下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退役軍用發射藥為主要原料(比重不低于90%的)生產的涂料硝化棉粉。 (2)對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其“副產品”是指石膏(二水硫酸鈣含量不低于85%)、硫酸(濃度不低于15%)、硫酸銨(總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3)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主要原料(比重不低于80%)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主要燃料(比重不低于60%)生產的電力和熱力。 (5)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 (6)符合附件一《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 5、對銷售自產的、以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主要原料(比重不低于70%)生產的柴油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6、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申請享受上述(一)、(三)、(四)第1至第4項、(五)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環資[2006]1864號)的有關規定,申請并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否則不得申請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2)上述所稱“廢渣”是指采礦選礦廢渣、冶煉廢渣、化工廢渣和其他廢渣,具體范圍按附件2《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廢渣目錄》執行。 (3)上述所稱廢渣摻兌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計算,不得以體積計算。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的相關規定: 1、對銷售自產、比重不低于90%的建(構)筑廢物、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稅。其中以建(構)筑廢物為原料生產的建筑砂石骨料應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25176-2010)的技術要求;以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建筑砂石骨料應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的技術要求。 2、對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征增值稅。其中:垃圾處理是指運用填埋、焚燒、綜合處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對垃圾進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的業務;污泥處理處置是指對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進行穩定化、減量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的業務。 3、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優惠政策: (1)全部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生產的電力或熱力。 (2)以餐廚垃圾、畜禽糞便、稻殼、花生殼、玉米芯、油茶殼、棉籽殼、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機廢水、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為原料生產的電力、熱力、燃料。但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得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生產燃料的資源比重不得低于60%. 同時,上述涉及的生物質發電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發改能源[2006]13號)要求,并且生產排放達到《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03)第1時段標準或者《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01)的有關規定。利用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3)以比重不低于90%的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為原料生產的干化污泥、燃料。 (4)以比重不低于90%的廢棄的動物油、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并且達到《飼料級 混合油》(NY/T913-2004)規定的技術要求飼料級混合油。 (5)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以比重不低于90%的回收廢礦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 (6)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以比重不低于70%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為原料生產的乳化油調和劑及防水卷材輔料產品。生產必須,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 (7)以不低于90%的人發為原料生產的檔發。 4、對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農作物秸稈等3類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生產的木(竹、秸稈)纖維板、木(竹、秸稈)刨花板,細木工板、活性炭、栲膠、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為原料生產的箱板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80%的優惠政策。 5、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優惠政策: (1)以比重不低于70%的蔗渣為原料生產的蔗渣漿、蔗渣刨花板及各類紙制品。 (2)以比重不低于25%的粉煤灰、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氧化鋁、活性硅酸鈣。 (3)以比重不低于90%的污泥為原料生產的污泥微生物蛋白。 (4)以比重不低于30%的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瓷絕緣子、比重不低于90%的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煅燒高嶺土。 (5)以比重不低于90%的廢舊電池、廢感光材料、廢彩色顯影液、廢催化劑、廢燈泡(管)、電解廢棄物、電鍍廢棄物、廢線路板、樹脂廢棄物、煙塵灰、濕法泥、熔煉渣、河底淤泥、廢舊電機、報廢汽車為原料生產的金、銀、鈀、銠、銅、鉛、汞、錫、鉍、碲、銦、硒、鉑族金屬,其中綜合利用危險廢棄物的企業還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6)通過ISO9000、ISO14000認證的綜合利用生產企業以比重不低于70%的廢塑料、廢舊聚氯乙烯(PVC)制品、廢橡膠制品及廢鋁塑復合紙包裝材料為原料生產的汽油、柴油、廢塑料(橡膠)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紙漿、鋁粉、汽車用改性再生專用料、摩托車用改性再生專用料、家電用改性再生專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專用料、化纖用再生聚酯專用料(雜質含量低于0.5mg/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樹脂(乙醛質量分數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 (7)以比重不低于90%的廢棄天然纖維、化學纖維及其制品為原料生產的纖維紗及織布、無紡布、氈、粘合劑及再生聚酯產品。 (8)以比重不低于90%的廢舊石墨為原料生產的石墨異形件、石墨塊、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劑。 6、納稅人在執行中應注意幾個問題。 (1)所稱“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樹梢、樹皮、樹葉、樹根及藤條、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頭)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條、木竹截頭、鋸沫、碎單板、木芯、刨花、木塊、篾黃、邊角余料等):“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質低于針、闊葉樹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級但具有一定利用價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東北、內蒙古地區按LY/T1505-1999標準執行,南方及其他地區按LY/T1369-1999標準執行)、小徑材(指長度在2米以下或徑級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條、松木桿、腳手桿、雜木桿、短原木等)和薪材:“農作物秸稈”是指農業生產過程中,收獲了糧食作物(指稻谷、小麥、玉米、薯類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類、糖料、煙葉、藥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殘留的莖稈:“蔗渣”是指以甘蔗為原料的制糖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纖維50%左右的固體廢棄物:“煙塵灰”是指金屬冶煉廠火法冶煉過程中,為保護環境經除塵器(塔)收集的粉灰狀殘料物:“濕法泥”是指濕法冶煉生產排出的污泥,經集中環保處置后產生的中和渣,且具有一定回收價值的污泥狀廢棄物:“熔煉渣”是指在鉛、錫、銅、鉍火法還原冶煉過程中,由于比重的差異,金屬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屬錠,而比重較小的硅、鐵、鈣等化合物浮在金屬表層形成的廢渣。 (2)所稱綜合利用資源占生產原料的比重,除以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生產的電力或熱力項外,其他一律以重量比例計算,不得以體積比例計算。 (3)小規模納稅人應單獨核算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一般納稅人納稅人應分別核算應稅產品和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產品的銷售額。對一般納稅人納稅人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產品的銷售額合計÷當月無法劃分進項稅額產品的銷售額合計 凡未單獨核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退(免)稅政策。 (4)申請享受上述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①生產、利用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的建設項目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且已獲得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批準同意。 ②自2010年1月1日起,納稅人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環保部門相應的行政處罰。 ③生產過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處理設施,且生產排放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 ④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已送交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并已取得該機構出具的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及本文件規定的生產工藝要求的檢測報告。 ⑤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應當在初次申請時按照要求提交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有關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備案,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有關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備案。具體數據要求和提交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通知。 ⑥凡經核實有弄虛作假騙取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除追繳騙取的退稅稅款外,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⑦上述各類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如在執行過程中有更新、替換的,統一按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行。 ⑧銷售(提供)上述免稅產品(勞務),如果已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后方可申請辦理免稅。凡專用發票無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規定征收增值稅,不予免稅。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97號)規定:從2001年7月1日起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托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埋費免征增值稅,此前未征稅的一律不再補征。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明確: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政策,相關政策規定如下: 1、適用退稅政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4個條件,并能夠提供相應書面證明材料: (1)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已向有關部門備案; (2)有固定的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 (3)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占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 2、退稅比例。 對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2009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7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對其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5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 3、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第二條所稱的再生資源,即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上述加工處理,僅指清洗、挑選、整理等簡單加工。 不過,雖然現實有效的文件只有5個,但內容比較多,標準也比較高,在執行中必須嚴格把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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