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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加發[2008]515號 關于設立上海西北物流園區等17個保稅物流中心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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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設立上海西北物流園區等17個保稅物流中心的批復 2008-12-26 署加發[2008]515號 天津、太原、大連、上海、南京、杭州、廈門、南昌、青島、長沙、廣州、黃埔、拱北、成都、西安海關,天津、山西、遼寧、上海、江蘇、江西、浙江、廈門、山東、青島、湖南、廣東、陜西、四川等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外匯管理分局: 上海等15個直屬海關根據有關企業申請和地方政府意見上報的關于設立保稅物流中心的請示已收悉。保稅物流中心擴大試點方案已經國務院批準,現按照《海關總署、財政部、稅務總局、外匯局關于印發保稅物流中心擴大試點審批辦法的通知》(署加發[2008]505號)批復如下: 一、同意設立以下17個保稅物流中心:(按申請時間先后排序)上海西北物流園區保稅物流中心、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物流中心、東莞保稅物流中心、中山保稅物流中心、廣州空港保稅物流中心、江陰保稅物流中心、太倉保稅物流中心、杭州保稅物流中心、青島保稅物流中心、日照保稅物流中心、廈門火炬(翔安)保稅物流中心、營口港保稅物流中心、西安保稅物流中心、成都保稅物流中心、長沙金霞保稅物流中心、南昌保稅物流中心、山西方略保稅物流中心。 二、同意上述保稅物流中心的有關稅收、外匯政策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稅物流中心(B型)擴大試點期間適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1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保稅物流中心(B型)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4]150號)和外匯局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外匯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上述保稅物流中心的選址、面積依法辦妥國土和建設規劃部門規定的手續,并且圍網卡口等監管隔離設施、辦公場所等建設完畢后,先由各有關直屬海關提出審核意見后上報海關總署,再由海關總署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外匯局聯合驗收通過,向企業核發《驗收合格證書》并頒發標牌,方準予其開展有關保稅物流業務。 四、請各有關直屬海關要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暫行管理辦法》開展監管工作,并針對具體情況在驗收前上報對本關區保稅物流中心的監管實施方案。 五、保稅物流中心經營企業及進駐企業的管理人員須經有關直屬海關培訓合格,熟悉海關法律,遵守海關監管規定,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六、保稅物流中心建設和驗收中遇到的有關問題請及時上報海關總署。 特此批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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