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488號令)、《山東省實施辦法》、《山東省殘疾人就業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0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由地稅部門代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問題的通知》(魯政辦發[2004]50號)和《濟南市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將2014年地稅部門代征2013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作中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所有2013年6月30日前在地稅部門注冊登記的安置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本單位在職職工(含臨時工)總數1.5%比例的單位(含中央及外省市駐濟單位)。 二、征收標準: 本單位應繳保障金=(上年度年末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已安置殘疾人數)×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額。用人單位上年度發放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達不到當地職工年平均額的,可按實際發放工資額計算。 三、征收程序: (一)各用人單位自2014年4月1日到市地稅局各辦稅服務大廳申報窗口領取相關報表資料或登錄濟南市殘疾人勞動就業管理服務中心(http://www.jncjrjy.cn)下載。 (二)各用人單位自20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將其填寫完整并攜帶相關資料到濟南市地稅局各辦稅服務大廳或殘疾人勞服機構進行審核。逾期不核報的將不再審核,按未安排殘疾職工對待,直接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集中征收時間為8月1日~9月30日。各單位收到《濟南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后,在征收期內從網上劃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也可持繳款通知書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稅服務大廳繳納。 (四)逾期不繳納或未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將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中的有關政策問題,由市殘疾人勞動就業管理服務中心及各縣(市)區勞服機構負責解釋。 特此通告。 濟南市殘疾人聯合會 濟南市地方稅務局 二○一四年三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