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2004]10號)和《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的有關規定要求,云南省國家稅務局對全省國稅系統行政執法主體進行了進一步清理。
經審查,確認下列525個國稅機關(詳見附件:《云南省國稅系統行政執法主體》)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現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國稅系統行政執法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