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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字[1995]81號 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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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1號 1995-8-9 根據各地在企業所得稅執行過程中反映的情況,現將企業補貼收入等幾個具體問題的執行口徑統一明確如下: 一、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并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納稅人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納稅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在擔保企業稅前扣除。 三、企業的一切工資性支出,包括企業列入管理費的各項補助等,在確定計稅工資和掛鉤工資時,應全部計入工資總額。 四、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利潤,若投資方企業發生虧損的,應先用于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有盈余的,應依照對聯營企業補稅的有關規定,按投資方企業法定稅率與聯營企業適用稅率的差額計算補稅。 五、納稅人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定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六、企業按規定向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困難補助,在企業住房周轉金中開支。企業交納的住房公積金,在住房周轉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經主管稅務局審核后可在稅前列支。 七、凡設在經濟特區等各類經濟區域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適用15%或24%稅率征稅的,其中方投資者的分回利潤,按聯營企業分回利潤規定補稅。 八、對企業購買財政部發行的公債之利息所得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計委發行的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應照章納稅。 九、私營企業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規定上繳的工商管理費,允許在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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