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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5大關鍵環節別忘了! |
發布時間:2016/1/27 來源: 閱讀次數:2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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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已經開始。2015年出臺了不少新法規,匯繳工作難度不小。做好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應在細節上下功夫,要關注法規的變化,納稅事項的調整,稅收優惠的運用,納稅申報表的填寫等關鍵環節。 仔細填寫申報表 匯算清繳時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填寫十分重要。首先,納稅人應明確報表填報的先后順序,結合現行稅收法規,分析其數據來源于哪個相關附表,然后先填寫該附表的數據,再填寫主表該行數據。其次,注意報表的勾稽關系,比如,分期收款、政府補助等同一項業務在不同報表中的分配。政府補助,一部分在《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20)第9行反映,一部分又在《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40),且這兩種表中的納稅調整信息都要關聯到《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中并最終反映到主表。為了避免被重復調整,在對政府補貼的填表中要分類,屬于享受不征稅收入的政府補貼填入《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40),要征稅的政府補助填入《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20)。再次,注意報表調整欄次填寫,比如,申報表主表將境外所得和稅基優惠項目從納稅調整項目中剔除,單獨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這樣,對利潤總額進行納稅調整計算納稅調整后所得,就包括三個方面的納稅調整:一是境外所得的納稅調整,二是稅會差異的納稅調整,三是稅基計算過程優惠產生的納稅調整。 注意新舊政策的銜接 2015年出臺了一些所得稅新政策,比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對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所得額進行調整,匯算清繳時要根據政策進行相應調整。再比如,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明確了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企業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支付匯繳年度工資薪金、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等的稅前扣除問題,與原政策有較大的不同。還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新購進的固定資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這些新政策,對所得稅影響較大,要特別關注,按照相關政策辦理匯繳事宜。 把握收入費用計稅標準 稅法中的收入與會計規定有差異。有些收入或所得,在會計上不確認為收入,但按稅法規定應確認為收入或所得,如視同銷售收入;也有些收入或所得,在會計上確認為收入,但按照稅法規定則作為免稅收入或不征稅收入,如國債利息收入,要注意進行納稅調整。企業年度內發生的有些費用,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可以列支,但按稅法規定卻不能稅前列支或稅法規定了一定的稅前扣除標準。匯算清繳時,必須調減超標費用,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這些費用主要有廣告和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銷售傭金、折舊費用、捐贈支出、各種跌價準備和減值準備、各項行政罰款和滯納金等。另外,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在年度末的5個月內,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如果企業在以前年度存在未彌補完的虧損,未超過5年的,企業可以用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關注優惠政策的運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5年第76號公告)明確,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備案分為正常備案、變更備案二種,正常備案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所履行的一種備案方式;變更備案主要針對享受定期減免稅的企業,其在享受定期減免稅政策的第1年履行備案手續后,在此后優惠政策有效期限內,如果減免稅條件未發生變化的,不再備案。企業已經享受稅收優惠,但在匯算清繳期間未按照規定備案的,應在發現后及時補辦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列示優惠事項對應的留存備查資料。 對相關事項納稅調整 由于稅法規定與會計制度規定在涉稅事項處理上存在一定的不同,企業一定時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由于計算口徑或計算時間不同而產生的差異可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對于時間性差異的納稅調整,企業應作好備查,避免以后時間性差異轉回時,因為遺忘在稅前進行反向調整而給企業帶來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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