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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購進汽油、辦公用品(紙張等耗材)取得增值稅發(fā)票能否抵扣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shù):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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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購進固定資產(chǎn); (二)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三)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六)非正常損失的在產(chǎn)品、產(chǎn)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如果單位購進汽油、辦公用品沒有用于以上項目,且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合法有效,則可以依法抵扣進項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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