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 2014.6.17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以下簡稱23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4年版)等報表>的公告》(2014年第28號)等文件規定,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管理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包
括采取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企業,下同),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上一納稅年度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條件的查賬征收和定率征收企業,在當年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超過規定標準的,應停止享受相應的優惠,并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規定補繳稅款。
三、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應按稅務機關本年度核定的年應納所得稅額與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25%)換算確定,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可在本年度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時確定。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經換算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按核定稅額的40%調整定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的,按核定稅額的80%調整定額。
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無需報送備案資料。
四、小型微利企業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照以下要求填寫企業所得稅申報表:
(一)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按實際利潤額進行所得稅預繳申報時,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第10行“實際利潤額”與15%的乘積填入第14行“其中: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以及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將第10行“實際利潤額”與5%的乘積填入第14行。
(二)定率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應將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4年版))》第12行“減: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4年版))》第6行或第9行“應納稅所得額”與15%的乘積;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以及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4年版))》第6行或第9行“應納稅所得額”與5%的乘積。
(三)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應將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額核減后的數額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4年版))》第15行“稅務機關核定應納所得稅額”。
(四)本年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參照本條(一)、(二)、(三)項規定填寫相應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五、小型微利企業自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本公告,以前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公告〔2012〕2號)、《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的通知》(魯國稅函〔2012〕57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