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如果企業取得的政府補貼符合上述規定,則可以申請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
問:企業購進一批材料并且已經作進項抵扣稅額,但當地發生水災沖毀了這批材料。請問,企業是否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因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不屬于上述規定的非正常損失。故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問:我公司是內資企業,但有進出口業務,2011年的進出口額度是3.2億美元。請問,我公司是否需要準備同期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十五條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免予準備同期資料:1.年度發生的關聯購銷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在2億元人民幣以下且其他關聯交易金額(關聯融通資金按利息收付金額計算)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上述金額不包括企業在年度內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或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關聯交易金額。2.關聯交易屬于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范圍。3.外資股份低于50%且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由于上述公司提供的信息過于簡單,無法準確答復,建議上述公司參照以上三條辦理。
問:公司發生銷售折扣業務,開具發票時在同一發票上將折扣額填寫在發票的備注欄,此張發票能否抵減銷售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