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資產整體轉讓,但不包括原企業的員工,是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債權、債務轉讓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涉及轉讓財產收入(包括實物資產、股權、債權)、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其他收入(包括債務),應計繳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