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準確評價我區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綜合實力,引導事務所提升專業能力和服務水平,促進我區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修訂)》(會協[2011]41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廣西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組織我區事務所綜合評價工作,并公布綜合評價有關信息。
第三條事務所綜合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評價范圍包括全區會計師事務所及區外事務所在我區設立的分所。
第四條我區事務所(包括區外事務所在我區設立的分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應參加綜合評價:
(一)未持續達到規定的設立條件;
(二)未按時履行會員義務;
(三)填報綜合評價信息嚴重失實;
(四)因故終止;
(五)受到暫停業務處罰或受到行業公開譴責;
(六)協會認定不能參加綜合評價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事務所在填報綜合評價材料前已合并或分立的,應以合并或分立后的事務所參加綜合評價。
第六條事務所應對申報的綜合評價材料真實性負責,如發現填報情況嚴重失實,取消事務所當年及下一年度綜合評價資格,并在行業內通報批評。
第七條每年3月底之前,參加綜合評價的事務所按規定向協會提交綜合評價材料;5月底以前協會通過網站公示和公告事務所綜合評價排名信息。
第八條協會根據事務所上報的評價資料,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確認事務所的綜合評價得分。
第九條事務所綜合評價指標包括:總收入指標、注冊會計師人數指標、其他綜合評價指標、受處罰和懲戒指標等。
(一)總收入指標是指事務所上報協會并經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所列示的反映收入的數據及收入增長幅度。
(二)注冊會計師人數指標是指上一年度事務所在會員管理系統中登記的本所注冊會計師數據。
(三)其他綜合評價指標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止,事務所除總收入、注冊會計師人數、受處罰和懲戒等指標以外的其他指標。
(四)受處罰和懲戒指標是指上一年度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的情況。
第十條其他綜合評價指標考評內容:
(一)人才培養方面。(需提交相關證明)
1.全國領軍人才,10分/每人;
2.廣西“十百千”拔尖會計人才,5分/每人。
3.參加中注協組織的培訓班(培訓時間超過一個月以上),10分/每人。
(二)參政議政與行業建設方面。(需提交相關證明)
1.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15分/每人;
2.省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8分/每人;
3.市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5分/每人;
4.擔任行業繼續教育培訓工作人員,3分/每人次;
5.擔任行業執業質量或自律公約檢查人員,3分/每人次;
6.向期刊、網站投稿,0.5分/每篇,此項最高分為8分;
7.向期刊、網站投稿被錄用,1分/每篇,此項最高分為12分;
8.在協會網站開設本所網頁,1分;
9.依托協會網站搭建本所網絡信息平臺,2分。
(三)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受表彰方面(需提交相關證明)。
1.事務所受市級以上政府部門表彰,2分/每次;
2.事務所參與行業重大活動受到表彰,1分/每次;
3.個人受行業表彰,1分/每人次。
(四)黨建工作方面。(需提交相關證明)
1.領導重視。支部書記抓自身班子建設、抓支部建設有明確的思路和措施,黨支部能參加與討論本單位的重要問題;學習有計劃,組織支委、黨員學習政治理論。(3分)
2.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例會制度、活動制度、考核評比制度、理論學習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認真落實“三會一課”制度、民主生活會制度、請示制度、報告工作制度、聯系群眾制度等。有相對固定的黨員活動場所,有必要的設施、經費,確保黨建工作的順利開展。(3分)
3.發展黨員。發展黨員工作有計劃,重點突出,重視在優秀員工、業務尖子中發展黨員。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規范,手續完備,堅持發展黨員公示制度,新黨員質量高。(3分)
4.安排支部活動經費,支部日常活動經費有保障。(2分)
(五)群團組織建設方面。(需提交相關證明)
1.成立了團組織,能夠正常開展團組織活動。(3分)
2.成立了工會組織,且依法履行職責。(3分)
第十一條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受處罰和懲戒指標為直接減分項,其中:
(一)事務所受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方面。
1.受到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以及以上三項或任意兩項并處的,一次減15分;
2.受到行業內通報批評的,一次減15分;
3.不配合行業開展常規或專項檢查工作的,一次減15分;
4.受到責令限期改正或責令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訓誡的,一次減10分;
5.受到行業談話提醒的,一次減5分。
(二)注冊會計師受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方面。
1.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的,每人次減20分;
2.受到行業公開譴責或暫緩通過年檢處罰的,每人次減15分;
3.受到行業內通報批評的,每人次減10分;
4.受到責令書面檢討或責令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訓誡的,每人次減8分;
5.受到強制培訓的,每人次減1分。
(三)其他減分事項。
1.未按規定時間足額繳納會費的,減10分;
2.未按相關規定,且無正當理由阻撓注冊會計師正常轉所轉會的,每人次減5分;
3.未按規定時間上報年檢資料的,減5分;
4.以虛假材料申報注冊審批的,每人次減5分;
5.年檢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每人次減5分;
6.受到談話提醒的,每人次減1分;
第十二條事務所綜合評價不設最高分。綜合評價得分的計算公式如下:
綜合評價得分=總收入指標得分 注冊會計師人數指標得分 其他綜合評價指標得分-受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應減分值,其中:
(一)總收入指標得分=(該事務所總收入/上一年度全區事務所業務總收入平均值)×40 當年收入增長速度超過全區平均增長水平(5分);
(二)注冊會計師人數指標得分=(該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人數/上一年度全區事務所平均注冊會計師人數)×25;
(三)其他綜合評價指標得分=[(人才培養方面得分 參政議政與行業建設方面得分 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受表彰方面得分 黨建工作方面得分 群團組織建設方面得分)/全部參評事務所其他綜合評價指標得分之和的平均值]×35;
(四)受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應減分值=事務所受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方面應減分 注冊會計師受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方面應減分。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廣西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3年度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