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0日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橫琴、平潭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橫琴開發有關政策的批復》(國函〔2011〕85號)和《國務院關于平潭綜合試驗區總體發展規劃的批復》(國函〔2011〕14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橫琴平潭開發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1號),明確了內地銷往橫琴、平潭與生產有關的貨物的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政策,并規定退稅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為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執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財稅〔2014〕51號文件制發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規定了橫琴、平潭購買企業的退(免)稅資格認定辦法。橫琴、平潭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按照2012年第24號公告規定辦理退(免)稅資格認定。區內企業為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資格備案登記的企業,辦理退(免)稅資格認定時,不需提供《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區內水電氣企業辦理認定不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保管注冊登記證書,以及《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二)規定了區內購買企業退稅申報的期限、程序以及提供的單證資料。
1.區內企業購買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的貨物,應在購進貨物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退稅。申報退稅提供資料、憑證主要有:相關申報表及電子申報數據、從區外銷售企業取得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加蓋海關印章的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復印件、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等。
2.區內水電氣企業向區外購進的用于區內與生產有關的水、蒸汽、電力、燃氣,應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退稅。申報退稅提供的資料、憑證主要有:相關申報表及電子申報數據、增值稅專用發票、水電氣使用清單等。
(三)其他退稅管理事項。主要有:
1.正式申報退稅前,應首先進行預申報,在申報憑證的內容與對應管理部門電子信息無誤后,進行正式申報。
2.區內購買企業對申報退稅的貨物應單獨設賬核算購進金額和進項稅額。
3.區內購買企業購進貨物(含水、蒸汽、電力、燃氣)退稅,不實行備案單證管理。
4.購買企業將購進貨物用于商業性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不予辦理退稅;已辦理退稅的,應追繳已退稅款。
(四)執行時間。
自相關監管設施驗收合格、正式開關運行之日起執行。從區外購進辦理出口報關手續貨物的,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從區外購進水、蒸汽、電力、燃氣的,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日期為準。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橫琴、平潭開發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