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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1]2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稀土資源稅稅額標準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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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稀土資源稅稅額標準的通知 財稅[2011]22號 2011-03-1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經國務院批準,自2011年4月1日起,統一調整稀土礦原礦資源稅稅額標準。調整后的稅額標準為:輕稀土,包括氟碳鈰礦、獨居石礦,60元/噸;中重稀土,包括磷釔礦、離子型稀土礦,30元/噸。開采與鐵礦共生、伴生的氟碳鈰礦、獨居石礦等稀土礦,除征收鐵礦石資源稅外,按本通知規定稅額標準征收稀土資源稅。請遵照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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