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地稅政[2010]69號 2010.10.14
各所、分局、稽查局:
為進一步規范造紙企業個人所得稅管理,公平稅負,優化稅收環境,結合本地實際,現對造紙企業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本市范圍內所有造紙企業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實行預警管理,個人所得稅項目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股息紅利所得等。
二、造紙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預警指標按照企業主要生產設備、產品的類別和企業銷售收入情況分別設定,具體為:
1.對采用非疊網紙機生產白板紙、瓦楞紙(不包括高強度瓦楞紙)、衛生紙、印花紙的企業,全年銷售收入在1億元及其以下的,按不低于銷售收入的0.2%預警申報扣繳個人所得稅;全年銷售收入超過1億元以上,不超過2億元(含)以下的部分,按不低于0.15%預警申報扣繳個人所得稅;全年銷售收入超過2億元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0.1%預警申報扣繳個人所得稅。
2.對采用疊網紙機生產白板紙企業及上述第1點之外的造紙企業,全年銷售收入在1億元及其以下的,按不低于銷售收入的0.3%預警申報扣繳個人所得稅;全年銷售收入超過1億元以上,不超過2億元(含)以下的部分,按不低于0.2%預警申報扣繳個人所得稅;全年銷售收入超過2億元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0.1%預警申報扣繳個人所得稅。
三、造紙企業應將企業的全部在職職工納入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申報系統管理,依照預警管理要求按月申報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對扣繳的稅款必須做到人員、所得額、稅額相對應。
四、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各單位在執行中如遇不明之處,請及時與市局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