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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的福利企業可享受增值稅先征后返優惠的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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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陽縣天源化工廠,成立于2002年9月,經濟性質:集體,職工人數:22人,“四殘”人員10人,生產人員總數18人, “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比例達50%以上,已經民政部門、國稅部門驗收合格,并取得《社會福利企業證書》,證書編號:321106088,稅號:320924741344230,法人代表:薛成祥,財務負責人:張懷君。產品名稱:植物膠、紡織印染助劑、表面活性劑、氟化氫銨、塑料制品制造等,因其“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比例達到50%而享受稅收優惠照顧,從04年至06年, 射陽縣天源化工廠實現的223.07萬元增值稅全部按政策返還到位。該廠在稅收優惠照顧下實現了快速發展,從04年產值900萬元、實現稅收44.58萬元,發展到2006年的產值2500萬元、實現稅收123.98萬元,僅今年1-9月份,射陽縣天源化工廠就實現產值2000萬元、稅收75.92萬元,稅收優惠政策目前已基本落實到位。 政策解讀: 1、《國稅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字[1994]155號)文件 : (一)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增值稅應稅貨物,除本通知第三條列舉的項目外,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可采取先征稅后返還的辦法,給予返還全部已納增值稅的照顧。返還辦法是: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在每一納稅期滿10日內,如實進行納稅申請,并填開稅票繳納稅款,由縣級稅務機關填開“收入退還書”,將已繳納稅款全部退還給納稅企業。 (二)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未達到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銷售的增值稅應稅貨物,除本通知第三條列舉的項目外,如發生虧損,可給予部分或全部返還已征增值稅照顧,具體比例的掌握以不虧損為限。返還辦法是:企業應先按規定納稅,全年發生虧損的,年底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縣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批返還。 (三)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業,其經營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范圍內(廣告業除外)的業務,免征營業稅。 2、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民政福利企業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的通知 蘇國稅函[2003]第449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的規定,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民政福利企業的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調整為由縣級國稅機關按季度審批返還。原江蘇省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稅一[94]79號)文件中相關規定停止執行。 3、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7]第067號(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二)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稅務機關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應當按月退還增值稅,當月已交增值稅不足退還的,可在當年已交增值稅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當年以后月份退還。當年應納稅額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的,以當年應納稅額為限;當年應納稅額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稅額為限。納稅人當年應納稅額不足退還的,不得結轉以后年度退還。納稅人當月應退增值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當月應退增值稅額=納稅人當月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人數×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的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退還增值稅的具體限額÷12 (三)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于上述單位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于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于“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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