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政策歸納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186 |
|
●合伙企業合伙人《公司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業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第六條 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合伙人的納稅義務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滬地稅個〔2008〕1號關于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從有限合伙企業取得股權投資收益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實施后,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其從有限合伙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條例》83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問題1】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既交“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項目又交“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問題2】合伙企業轉讓了被投資企業,外資合伙人從合伙企業分回的股權轉讓所得是資本利得還是經營所得?【問題3】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是否視為權益性投資收益? 不可以●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財稅[2008]159號):(一)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二)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三)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四)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成本費用扣除(財稅〔2008〕65號)《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規定: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24000元/年(2000元/月)。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7]43號)關于個人投資者以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消費性支出及購買家庭財產的處理問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的上述支出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