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經稅務機關檢查后需調增2011年的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該企業2010年及以前年度存在虧損,且作了虧損鑒定證明。企業咨詢這筆查補的稅款是否可以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應該怎樣彌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第一條明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查增所得額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彌補后仍有所得額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稅收,但不得彌補檢查所屬年度以后年度的虧損。 這里存在3種情況: (一)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后,仍然存在可彌補虧損,不存在補稅問題,但應調減可彌補虧損額。例如,假設上述企業2009年度的納稅申報表中,企業自己申報的是虧損200萬元,2010年應納稅所得50萬元,彌補以前年度虧損50萬元,累計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150萬元。2012年經稅務稽查應調增2011年度應納稅所得100萬元。經調整后結轉以后年度的彌補的虧損額50萬元,該企業就不存在補稅處理的問題。 (二)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后,有盈余的,還應就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按適用稅率補繳企業所得稅。例如,假設企業2009年度的納稅申報表中,企業自己申報的是虧損100萬元,2009年應納稅所得50萬元,彌補以前年度虧損50萬元,累計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50萬元。2012年經稅務稽查應調增2011年度應納稅所得100萬元。經調整后發生盈余50萬元,這50萬元應按適用稅率補稅。 (三)查增的所得額不允許向后彌補。假如上述企業2012年虧損40萬元,2011年查增的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尚余50萬元,不得用于彌補2012年的虧損,即稅務機關檢查增加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得彌補檢查所屬年度以后年度的虧損。 第20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但對于具體應該如何處罰,第20號公告沒有明確。對于企業故意虛報虧損,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涉及相關規定,具體如何處罰,要看納稅人違反稅法的行為和當地稅務機關的意見,納稅人切不可掉以輕心。 另外,還要提醒納稅人,查補收入可以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例如,某企業2011年納稅申報營業收入為1500萬元,當年發生廣告費240萬元,廣告宣傳費扣除比例為15%,當年廣告和業務宣傳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萬元(240-1500×15%)。2012年7月稅務機關稽查時發現,該企業2011年自產貨物用于職工福利,且未作收入處理,少計銷售收入800萬元,少計成本500萬元,因此該項視同銷售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800-500)。該公司查補的收入可以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因此該公司2011年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基數為2300萬元(1500 800),可計提廣告和業務宣傳費2300×15%=345(萬元),即2011年企業發生的240萬元的廣告和業務宣傳費全部可在稅前扣除。該公司2011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85萬元(30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