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知識產權代理公司的營業稅應如何繳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76號)第四條規定:代理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向委托方實際收取的報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理業營業稅計稅依據確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908號規定,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應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的可扣除部分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應憑以下憑證作為差額征收營業稅的扣除憑證,營業額減除項目發生在境內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發票或其他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外匯付匯憑證、外方公司的簽收單據或出具的公證證明。
根據上述規定,知識產權代理機構應當開具1800元的代理業發票給客戶,在申報納稅時,提供國家商標局收費的相關憑據,以差額作為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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