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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字[1980]82號 中外合資企業、華僑、僑眷擁有的房產、住宅以及使用國家土地征免稅收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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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中外合資企業、華僑、僑眷擁有的房產、住宅以及使用國家土地征免稅收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財稅字[1980]82號 發文日期:1980-06-02 隨著對外經濟合作發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我國內興建、購買廠房,華僑、僑眷購買和建造住宅的情況也在發展。不少地區和部門,要求我部對合資企業和華僑、僑眷占用房地產的稅收問題予以明確。現根據《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和國務院國發[1980]61號轉發國家城市建設總局、國務院僑委辦公室《關于用僑匯購買和建設住宅的暫行辦法》、國務院辦公室[1980]室字第12號轉發旅游總局《關于美國伊沈公司在北京、上海合作建造和經營旅游飯店的請示報告》中的有關規定精神,對征免房地產稅的問題,明確如下: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自有房產,仍按《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征收房產稅。房產稅的征收地區,由各省、市、自治區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合營企業使用的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由各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費,不再征收地產稅。 二、華僑、僑眷用僑匯購買或建造的住宅,其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由當地房管部門征收土地使用費,不再征收地產稅。房產稅仍按稅法及有關規定征收,即從發給產權證之日起,免征5年,期滿后,按實際價格計算征收。 三、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經營的企業或單位,其房地產稅的征免,可參照第一條的規定辦理。 以上意見,望結合本地區的情況布置執行,在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隨時告訴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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