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11各市、縣、區地方稅務局,各直屬稽查局,省局各部門:
為了進一步加強作風建設,嚴格依法征稅,堅決禁止搭稅違規收費行為,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搭稅違規收費主要指稅務機關或代征單位超出法律法規規定、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和省級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和批準權限設定的收費項目范圍,違規收費的行為。具體表現為:各級政府違規要求稅務機關收費,代征單位違規私下收費,稅務機關自身違規收費,以及稅務機關代收費時,強制要求納稅人必須履行繳費義務后,才能辦理涉稅事項等行為。
二、各級地稅機關對一些地方政府、部門要求征收的超出法律規定范圍的費種,要予以拒絕;確實不能協調的,要上報省局,或由省局上報省政府裁定。
三、各級地稅機關要加強對代征單位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其是否違規搭稅收費,發現有違規行為的要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要取消其代征資格。
四、各級地稅機關要加強管理,規范現有合規費種的征收行為,嚴禁以繳費為強制條件,影響納稅人正常辦理涉稅業務;嚴禁以開展稅收工作為名,違規要求納稅人消費指定商品或服務。
五、各級地稅機關對上述違規搭稅收費行為要認真開展自查,堅決予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