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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地稅發〔2010〕44號 漳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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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 漳地稅發〔2010〕44號 2010-05-31 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建筑安裝業的個人所得稅管征,平衡區域間的稅負,防止稅款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它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管征現狀,現對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事建筑安裝作業的建筑企業(除查賬征收外),以開具建安發票的金額按0.5%征收率代征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或股息利息紅利所得的個人所得稅。二、外來從事建筑安裝作業的異地建筑企業,一律按開具建安發票的金額和0.5%征收率代征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若異地建筑企業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必須嚴格按國家稅務總局《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完整、準確的會計賬簿、核算憑證和所得在機構所在地分配證明;提供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查帳征收證明和已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開具建安發票時方可不再代征個人所得稅。三、從事建筑安裝作業的個體經營者和獨資、合伙企業,開具建安發票時,統一按不低于2.5%的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四、對在窗口開票的個人承建的建安工程,按2.5%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五、以上規定從2010年6月1日起執行。《漳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漳地稅發[2008]32號)文同時停止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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