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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的賠償款是否需要做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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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內容: 我單位采購A公司原材料10000萬噸,A公司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貨款已經全部支付。我單位與B運輸公司達成協議,運費每噸300元,按實際運到數量開具運費發票,另:實際運到數量與裝貨數量偏差率超過1%按照原材料價格(1000元/噸)賠償,本月收到運輸公司賠償款20萬元,問20萬元賠償款需要做進項稅轉出嗎?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如果運輸公司實運數量與裝貨數量的偏差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則屬于非正常損失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但收到的賠償金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g迎您再次提問。國家稅務總局 2010/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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