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國稅發[1998]66號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偷稅行為如何確定偷稅數額和補稅罰款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69 |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偷稅行為如何確定偷稅數額和補稅罰款的通知 發文日期: 1998-05-12 發文字號: 國稅發[1998]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一、關于偷稅數額的確定 (一)、由于現行增值稅制采取購進扣稅法計稅,一般納稅人有偷稅行為,其不報、少報的銷項稅額或多報的進項稅額,即是其不繳或少繳的應納增值稅額。因此,偷稅數額應當按銷項稅額的不報、少報部分或者進項稅額的多報部分確定。如果銷項、進項均查有偷稅問題,其偷稅數額應當為兩項偷稅數額之和。 (二)、納稅人的偷稅手段如屬帳外經營,即購銷活動均不入帳,其不繳或少繳的應納增值稅額即偷稅額為帳外經營部分的銷項稅額抵扣帳外經營部分中已銷貨物進項稅額后的余額。已銷貨物的進項稅額按下列公式計算:已銷貨物進項稅額=帳外經營部分購貨的進項稅額-帳外經營部分存貨的進項稅額 (三)、如帳外經營部分的銷項稅額或已銷貨物進項稅額難以核實,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公式核定銷售額,再行確定偷稅數額。凡銷項稅額難以核實的,以帳外經營部分已銷貨物的成本為基礎核定銷售額;已銷貨物進項稅額難以核實的,以帳外經營部分的購貨成本為基礎核定銷售額。 二、關于稅款的補征 偷稅款的補征入庫,應當視納稅人的不同情況入理,即:根據檢查核實后一般納稅人當期全部的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包括當期留抵稅額),重新計算當期全部應納稅額,若應納稅額為正數,應當作補稅處理,若應納稅額為負數,應當核減期末留抵稅額(企業帳務調整的具體方法,見《增值稅日常稽查辦法》)。 三、關于罰款對一般納稅人偷稅行為的罰款,應當按照通知第一條的規定計算確定偷稅數額,以偷稅數額為依據處理。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偷稅行為如何確定偷稅數額和補稅罰款的通知〉的通知》(國稅函[1999]739號)文件規定,此通知第一條第(三)項于1999年11月12日廢止。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