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地稅所[2015]10號 2015-2-28各區縣稅務局、市稅務三分局、自貿區稅務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信息產業部關于調整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認定機構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認定管理方式的通知》(國稅發[2004]92號)規定,現將《上海市經濟信息化委關于2014年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年審和認定的函》(滬經信信[2015]52號)及所附名單下發給你們。
請按照市局《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稅[2012]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其中智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系屬以前年度年檢未通過,按上述文件規定不再享受相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附件:上海市經濟信息化委關于2014年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年審和認定的函(滬經信信[2015]52號)下載:rar文件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