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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個人所得稅時華僑還能不能扣除四金? |
發布時間:2010/11/7 來源: 閱讀次數: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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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公司聘用了幾位歸國人員,他們在保留了外國永久居住權的情況下,還持有了身份證和城鎮戶口,并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根據國稅發[2009]121號,他們有外國永久居住權,符合華僑的界定。但他們又繳納四金,還算華僑嗎?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可以同時扣除華僑的附加費和四金嗎? |
答: | 您公司所聘用歸國人員,在國內已取得身份證和戶籍,且已參加國內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盡管仍具有境外居留權,從其在境外居留時間上來判斷,可能已不屬于華僑身份,不應享受附加費扣除2800元的待遇,其繳納的“三險一金”,可以在計算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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