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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產業不動產新老項目的界定問題(各地國稅匯總)
     發布時間:2018/4/28    來源:   閱讀次數:3114
     

    不動產新老項目取得時間的界定問題

    各地國稅

    地區口徑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關于下發營改增熱點問題答復口徑和營改增培訓參考材料的函(稅總納便函〔2016〕71號,以下簡稱“稅總納便函〔2016〕71號”)—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12366熱點問題解答(五)2016.5.11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項目,如何判斷是否屬于老項目,以開工、完工還是產權登記時間為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的規定,房地產老項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標注:這是“教科書”式的回復,在這兒我們先當一個標準答案列示著。

    河北國稅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之二)2016.4.30
    房地產老項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新、老項目的界定標準,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不同的經營行為是相同的,按照租、售相同,稅收公平原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出售的房屋進行出租,仍按上述標準判定是否屬于新老項目。
    標注:提出租、售相同的處理原則,這一點對于房開企業的老項目,如果營改增后用于出租的,則仍認為屬于不動產出租的老房產,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這一點也是得到了后續的明確。

    海南國稅

    全面推開營改增政策指引——重點關注問題解答(三)2016.5.9
    財稅〔2016〕36號文件中明確:房地產老項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新、老項目的界定標準,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不同的經營行為是同樣,按照租、售相同,稅收公平原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出售的房屋進行出租,仍按上述標準判定是否屬于新老項目。
    全面推開營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業座談會問題系列解答之房地產業2016.6.23
    十二、不動產老項目的確定問題
    (一)轉讓不動產老項目
    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產權變更登記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項目。
    (二)自建不動產老項目
    納稅人取得的第一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施工合同注明的開工時間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項目。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
    2、《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標注:這兒明確了不動產轉讓時,考慮了外購與自建的方式,外購的就看產權變更登記日期,這個確實是比較直接有明確性。只是有的人士可能認為,這個收房了,但辦理證件滯后了,還不認老項目了嗎?這個確實會與現實有所脫節。不過這兒海南國稅的理解就是這樣的。
    (三)出租不動產的老項目
    關于2016年4月30日前開工建設的在建工程,完工后用于出租是否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問題,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此問題的實質是對不動產租賃中“取得”概念進行解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允許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基本出發點,是基于取得“老不動產”缺少進項稅額這一事實,營改增前開工,營改增后完工的在建工程,無法取得全部進項稅額。本著同類問題同樣處理的原則,可以比照提供建筑服務、房地產開發劃分新老項目的標準,確定是否可以選用簡易計稅方法。
    標注:“取得”這兩個字,確實因為產權證、因為實際收到、因為合同約定等原因,外延太廣泛了,我們制訂文件的時候可能沒有想得這么復雜,但是我們的執行層面必須還是有執行的量化,基于上面的解釋,小編認為還是比較合理的,基于進項稅額抵扣不充分的現實考慮出發的。可能有的人士認為,要是這個施工許可證是4月30日取得的呢?這跟5月1日沒有多少區別啊,要是這樣想,這個事情真沒有一個標準了,標準的樹立是可執行,并不是真的為每個納稅人找到絕對的“公平”。

    廣州國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改增問題解答2016.6.3
    按照政策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請問如何界定“房地產老項目”?
    答:房地產老項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2)《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怎樣算一個項目?分期項目在2016年4月30日前后分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是作為一個項目還是不同項目?
    答: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進行項目劃分。分期項目分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應作為不同項目處理。
    標注:項目是以《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來劃分的,在老項目下,不同的項目有不同的核算增值稅的方式選擇,這個規則的來源當然是基于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之下的判斷方式。此問題基本是沒有爭議的,也是為大家所接受的一個方式。

    北京國稅

    房地產業營改增稅收指引2016.3.30
    房地產老項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

    湖北國稅

    營改增政策執行口徑第一輯2016.4.25
    房地產老項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
    33.4月30日之前簽定了合同,5月1日后才招投標的項目,是新項目還是老項目?
    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因此4月30日之前簽定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上注明的開工時間在4月30日之前屬于建筑工程老項目。
    標注:這個不能說常見,但也有可能發生。簽訂了合同才招投標,這個不知道是個什么程序,但不管其操作上有沒有別的原因,稅務機關的解釋是沒有問題的,嚴格執行了文件的規定要件判斷。當然這個日期也是主觀的,比如,本來雙方準備2016年5月1日零點簽訂合同,但是知道營改增了,那就在12點前簽訂并約定開工,這是主觀行為,但主觀形成結果了,那就是客觀判斷了。稅務的征管可管不了招投標的事后結果或后果有無問題。

    廈門國稅

    營改增政策問題解答(十二)2016.8.15
    市政府文件中明確某不動產自2016年4月15日起轉讓至某公司,但是2016年5月之后才能完成權屬登記,能否根據市政府文件判定該不動產屬4月30日前取得的老項目?
    答:對2016年5月1日前政府文件已明確權屬歸屬、且已完工不動產項目,可確認為不動產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式。
    標注:這個情形也是很有趣的,基于事實項目進展及交易完成時,與權屬的對接,從抵扣不充分的角度,這個回復的意見還是有原則可循的。當然這也引起一個問題,即如果營改增前達成了交易,那相當于是老項目的轉讓,到了5月1日之后權屬變更,那還是要看是不是營業稅下發生的納稅義務,如此,可以參照以上規則,屬于接受方的老項目;如果營改增后的銷售老項目享受了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那接受方再次銷售只能是抵扣取得的上述簡易計稅的進項稅額了,因為這是一個新的不動產項目了,簡易計稅的適用條件已經停止了。

    江蘇國稅

    江蘇國稅12366營改增熱點問題解答(2016第七期)2016.4.21
    房地產老項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

    內蒙古國稅

    全面推開營改增政策問題解答二2016.5.30
    一、不動產老項目的確定
    (一)轉讓不動產老項目
    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產權變更登記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項目。
    (二)自建不動產老項目
    納稅人取得的第一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施工合同注明的開工時間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項目。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2、《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三)出租不動產的老項目
    關于2016年4月30日前開工建設的在建工程,完工后用于出租是否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問題,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此問題的實質是對不動產租賃中“取得”概念進行解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允許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基本出發點,是基于取得“老不動產”缺少進項稅額這一事實,營改增前開工,營改增后完工的在建工程,無法取得全部進項稅額。本著同類問題同樣處理的原則,可以比照提供建筑服務、房地產開發劃分新老項目的標準,確定是否可以選用簡易計稅方法。
    標注:與海南國稅的意見類同,可以借鑒相應的標注內容。

    寧夏國稅

    營改增熱點難點問題專題2016.6.1
    2.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項目,如何判斷是否屬于老項目,以開工、完工還是產權登記時間為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的規定,房地產老項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江西國稅

    營改增問題解答(九)2016.8.22
    1、不動產的取得的時間節點如何確定?
    答:在總局明確前,暫按以下原則把握:(1)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或抵債方式取得,以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為取得的時間。
    標注:這個條件還是比較明確的,只是與交易實際情形可能有脫節。這個意見與海南國稅的理解有相近之處。
    (2)納稅人出租或轉讓自建不動產,以建筑工程許可證注明的開工日期為不動產取得的時間,無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按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為不動產取得的時間。(3)對于不動產轉出租的,按前一次租賃合同的簽訂時間確定不動產“取得”時間,即:一般納稅人將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可選擇簡易辦法征稅;將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不能選擇簡易辦法征稅。

    福建國稅

    12366營改增熱點問答(7.4)2016.7.15
    怎樣算一個項目,分期項目在2016年4月30日前后分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是作為一個項目還是不同項目?
    答: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進行項目劃分。

    云南國稅

    曲靖開發區國稅關于下發營改增問題解答摘編(十二)的通知2016.10.8
    (一)某房地產公司,在2012年取施工許可證,部分工程已經完工,現在由于變更施工方而重新到住建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開工時間為2016年5月1日后),請問變更施工方后蓋的房子應按新項目還是老項目管理?變更施工方后提供的建筑安裝服務應按新項目還是老項目管理?
    答:變更施工方后蓋的房子按照新項目進行征稅;變更施工方后提供的建筑安裝服務按照新項目征稅。
    標注:小編認為這個意見還是有合理之處,但也有探討空間,因為變更了施工方,相當于是兩個服務主體與服務業務,雖然對于采購方是一個事項的延續,那從建筑方的角度,分舊項目與新項目是各適用各的。但是從房地產公司的角度,由于第一次的施工許可證的合同開工日期是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所以這個商品房銷售仍是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需要從不同的主體來看適用的規則,如果這個房地產公司看后期對方建安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采購物料等的進項稅額是否更合適來選擇一般計稅方法,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并不是必然就是好的,比如有限價房之類的情形。

    青海國稅

    12366營改增熱點問題答復口徑6月6日2016.6.6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此處的“4月30日之前自建”應如何界定?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規定,4月30日之前自建老項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2)《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標注:這兒界定的是自建情形,與上面的外購、投資等是不同的,想必這個大家在對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公告的規定也是看得很清晰的。

    湖南國稅

    湖南省國家稅務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政策指引之四2016.12.26
    六、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如何界定取得不動產的日期?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直接購買的:以合同約定的接收日期為準,若實際接收日期早于合同約定的接收日期的,以實際接收日期為準。
    接受捐贈的:以不動產權屬變更的日期為準。
    按受投資入股、抵債的:以不動產移送的日期為準。
    自建的:以建筑工程老項目的確定標準為準。即以《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為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開工日期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為準。
    標注:海南國稅、江西國稅、內蒙古國稅強調直接購買時,以權屬變更當天為取得時間,湖南國稅首先引用了“合同約定的接收日期”,這考慮了交易經濟屬性完成的因素,而辦理證照只是履行這樣一個程序而已。同時由于不動產不同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新建,往往是已有的不動產,所以實物存在情形之下,以合同約定的接收日期或許是更考慮了交易的特殊性,小編還是贊同基于納稅人的利益考慮來理解的口徑。此時確實對于舉證方面不如權屬證明更直接,稅務機關的管理成本會上升。

    安徽國稅

    營改增熱點難點問題(房地產)2017.1.3
    1.關于“取得的不動產”,取得的方式是否包括租入?以購買方式取得不動產的取得時間是以簽訂購房合同時間,還是房產證的時間?對于自建的不動產,是竣工時間還是實際投入使用時間?
    答:(1)“取得的不動產”中的取得方式包括租入。(2)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以購買方式取得的不動產,暫以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的銷售發票的開具時間作為不動產取得時間。(3)納稅人自建不動產,取得時間應為《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應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
    2.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其自建的定義是什么?
    答:企業采取下面任一種方式建成的不動產都屬于自建不動產:(1)企業完全使用自己聘用的員工進行施工,最終建成不動產。(2)企業既使用本企業員工進行施工,也對外購買建筑服務。(3)企業作為建設方,將不動產建筑工程承包給建筑企業或個人。
    標注:對于購買方式取得的不動產,安徽國稅提出以銷售發票的開具時間作為取得時間,這與權屬變更時間和合同約定的接收時間又有差異。對于開具發票,這是站在稅的角度思考的,小編認為這算是一個觀點可以參照。
    對于營改增后“自建”情形的解釋,恰如安徽國稅所言,列示的三種情形均是自建,這個自建與營業稅下的自建的定義是不同的,營業稅下是自己的員工進行的施工行為,即第(1)種情形,同時營業稅下規定不動產轉讓時還需要計算自建行為的營業稅(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銷售),營改增之后就不存在這種稅務處理規則了。


      [學習理解]

      這個問題需要分幾個方面進行詳細分析,其實關于老項目與新項目的營改增的政策適用問題,主要是對于老項目的稅務適用規則問題,對于一般納稅人而言,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或一般計稅方法,而對于新項目,那據此規則是不能夠選擇簡易計稅方法了。至于還能否享受簡易計稅方式,要看其他的條件是不是可以適用(如建筑服務的清包、甲供工程等)。對于小規模納稅人,無論何時,只能是按簡易計稅方法,沒有一般計稅方法可以選擇。

      在以老項目為業務交易標的的情形下,是可以選擇增值稅計稅方法的,基于抵扣不充分,這是最合理的政策制訂出發點,但是如果評估后選擇一般計稅方法更有利,那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但一經選擇簡易計稅方法,36個月內不得再發生變更,所以還是要謹慎才是。有個別稅務機關的政策認為可以調整,小編認為還是不能太“自由”,認為開始選的不對,可以“糾正”,這個自由度就太大了,征管上也不易操作與控制。

      (1)建筑服務和房地產老項目的適用條件一致。

      所說的“老項目”,在建筑服務和房地產項目中都用這個詞,對于4月30日及之前的取得不動產,那是指老不動產,不是老項目的概念,雖然其適用的政策類型是相近的。對于建筑服務和房地產來講,兩者的老項目是不是一樣的標準呢?我們根據相關的稅收規定比較如下:

    情形

    建筑服務

    房地產項目

    情形一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

    情形二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情形三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我們可以發現,上面的適用標準是一樣的,只是一個叫建筑工程項目,一個叫房地產項目,其標準都是以《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合同中的“開工日期”來看的,至于現實情形中是不是這個時間開工,還是偷偷地開工了,那可能也不好監管到位,只能看“形式主義”約定了。同時要注意,不是合同簽訂的日期,是約定的開工日期,這一點需要有所區別。

      在這兒可能有一些爭議之處,即在判斷老項目時,依照規定是先判斷許可證上的“開工日期”,如果沒有許可證,或者證上沒有開工日期,那就看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初步理解看,這兒還是有一個優先判斷的前后順序。在技術上,可能我們認為合同約定與施工許可證是或者的關系,誰早就認可誰的日期,比如施工許可證約定的是4月5日,但是合同約定是3月20日,那是違規沒有施工許可就開建了,這至少是違規的。通常來講,施工許可證的日期是早于合同約定的施工日期。

      還有一種情形是房地產企業變更施工方,上面我們表中有提及,這種情形還是要看之前的項目開工時間,而不宜必須要求分割開一個商品房,分別按不同的階段適用不同的計稅方式,這個也是難以操作的。

      (2)轉讓取得的不動產。

      有爭議的可能還聚焦于轉讓取得不動產的“取得”的界定,如上表中的部分稅務機關的意見,取得是指權屬變更的時間、約定交付的時間還是發票的時間,這個會與實踐當中存在時間差,比如2015年8月取得了房產,2016年5月最后辦理完成取得房產權屬證明,那如何界定是不是營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動產呢?如果界定為必須適用一般計稅方法,這確實是有點不合理,可能一般納稅人一分錢進項沒有,但再次轉讓時必須用11%的稅率。征管必須還是有規則的,所以這些判斷的條件小編認為是采取了簡單易行的方式。不過如果考慮納稅人的實際情形,會是更好一些,比如交付時間,結合合同、入賬等輔助的證據。關于此內容,還是建議進一步完善與考慮納稅人的利益更多些。

      上面還有一個問題,對于轉讓4月30日(含)前取得的不動產,享受的是增值稅計稅方法選擇權,比如選擇了簡易計稅方法,那給下一環節一般納稅人開具的是5%征收率的發票,下一家再銷售時用的是一般計稅方法,不能再選擇簡易計稅方法了,不能說是銷售的老房子就“一生”都是可以選擇簡易,這是不對的。如上建筑服務,更不能認為只要是為老不動產進行的建筑服務都是可以選擇簡易,對象只是對于某個建筑服務項目實施的,并不綁定于老不動產,這個一定要有個主體的適用界定出來。如果是營改增之后的老不動產再發生的建筑服務,那施工許可證約定的開工日期只能是2016年5月1日后,此時對于一般納稅人,就不能再選擇簡易計稅方法了,而只能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3)轉租的情形。

      對于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這兒的取得,在上面的情形回復中,我們還看到了“轉租”取得的情形,那這個取得從解釋的個案看,是看從上一家租賃的時間;如果是營改增之前,那就是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如果是之后,那就是應使用一般計稅方法。這兒相當于是“可選擇的利益”由上一家享受完畢了。關于此問題的理解我們認為還是比較合適的,不能解釋為只要租的是老房子就一定是可以選擇簡易,這就誤解了營改增是業務層級的還是“主體“層級的,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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