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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應付賬款是否并入核定收入總額?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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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某企業2011年新增為核定征收所得稅,賬面有一筆三年未付出去的應付賬款,核定為主營業務收入。請問三年未支付的應付賬款是否還需像查賬征收企業,并入收入繳納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六條規定,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二條規定,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六條中的“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用公式表示為: 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九)其他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另外,關于核定征收企業取得的非日常經營項目所得征稅問題。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蘇地稅函[2009]283號)規定,核定征收企業取得的非日常經營項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后,應將所得直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日常經營項目所得包括股權轉讓所得,土地轉讓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捐贈收入以及補貼收入等。 依據上述規定,核定征收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已經綜合了各類成本、費用、稅金、損失等因素,是按綜合稅負納稅的,因此對于“三年未付出去的應付賬款”不屬于非日常經營項目所得,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應收及預付帳款帳戶的涉稅檢查分析 “預收賬款”掛賬需要注意涉稅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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