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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企業按月發放的通訊補貼應納入職工工資總額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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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吉林省國稅局下發了《吉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吉國稅函[2010]68號,下稱通知),就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業務問題作出明確?! ⊥ㄖ岬?,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通訊補貼,應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同時職工報銷的通訊費用不得再在稅前扣除;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 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附加,應提供合理、合法憑證后按稅法規定扣除?! 》康禺a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取得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不得扣除與預售收入相關的期間費用和稅金。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髽I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納稅人符合規定條件經審批或備案后,可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具體應填入到月(季)度納稅申報表第7行“減免所得稅額”中(稅基式減免應將減免稅所得換算為減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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