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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稅法與會計處理差異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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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在因股份制改造而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會計制度規定,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因而抵減了企業的會計利潤。但稅收制度規定,企業資產評估增值計提的折舊,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改組股份制企業有關資產重估會計處理規定與稅法的規定相一致。外商投資企業因改組或者與其他企業合并成為股份制企業而進行資產重估的,重估價值與資產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計入外商投資企業資產重估當期的損益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如重估價值高于原資產賬面價值,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有關資產科目。股份制企業成立后,如因向社會募集股份,或增發股票而再次進行資產重估的,重估增值或減值不作入賬處理。例1.甲企業進行企業改制,資產評估結果如下:原材料增值500元,庫存商品增值300元,短期投資增值200元,應作會計分錄如下:借:原材料 500 庫存商品 300 短期投資 200 貸:資本公積 670 遞延稅款 (500+300+200)×33%=330 若甲公司固定資產賬面原值和累計折舊分別為10000元和4000元,評估確認的原值為12000元,累計折舊4800元。則應作會計分錄如下:借:固定資產 2000 貸:累計折舊 800 資本公積 804 遞延稅款[(2000—800)×33%] 396 例2.甲企業是一家內資企業,2002年1月1日進行股份制改造資產評估時,2002年2月1日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資產賬面原值1000000元,未計提折舊,評估確認的原值為1400000元,折舊年限10年,采用直線法折舊所得稅率為33%。分析:按規定評估增值稅分不折成股份,并按稅法規定評估增值部分需要交納所得稅的,在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應區別情況處理:1.按評估固定資產賬面原值計提折舊。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其評估增值部分不計提折舊,其價值不能實現,因此,在調賬日不計算未來應交所得稅,將增值部分全部計入“資本公積”,并將“資本公積”在各期計提折舊時予以轉銷。運用例2的資料,應作如下會計分錄:借:固定資產 400000 貸:資本公積 400000 每年計提折舊時:借:有關費用賬戶 100000 貸:累計折舊 100000 每年轉銷資本公積時:借:資本公積 40000 貸:累計折舊 40000 2.按評估確認后的固定資產原值計提折舊。在這種情況下,由于評估增值部分計提了折舊,增加了折舊費用,并從實現的收入中得到補償,使其評估增值部分的價值得以實現,因此,在調賬日需要計算未來應交所得稅,并按規定將形成的“資本公積”和“遞延稅款”在每年計提折舊時予以結轉。仍以例2的資金料,應作如下會計分錄:評估調賬日:借:固定資產 400000 貸: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準備 268000 遞延稅款 132000 每年計提折舊時:借:有關費用賬戶 140000 貸:累計折舊 140000 每年轉銷遞延稅款:借:遞延稅款 132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3200 每年轉銷資本公積時:借:資本公積——應交所得稅 268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 26800 例3.2002年6月1日為資產評估基準日,原材料8000千克,賬面余額200萬元,評估確認金額為240萬元,8月31日為資產評估調賬日,6月1日至8月31日,該企業購入原材料1000千克,計30萬元,領用原材料6000千克,采用先進先出法核算發出原材料成本。有關計算和調賬日的調賬會計分錄如下:原材料評估增值率=(240—200)÷200=20% 8月31日原材料賬面余額=200+30—200×6000÷8000=80(萬元)8月31日應確認入賬的增值額=(80—30)×20%=10(萬元)借:原材料 100000 貸:資本公積 67000 遞延稅款(100000×33%) 3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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