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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稅前可否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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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011年09月26日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問: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關于開(籌)辦費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開辦費不包括業務招待費、廣告和業務宣傳費,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相關規定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79號)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應為開始生產經營并取得銷售(營業)收入年度。 據此,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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