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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發〔2015〕104號文:稽查“搖號”風險大了還是小了? |
發布時間:2015/10/10 來源: 閱讀次數:1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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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實施方案》(稅總發〔2015〕104號,以下簡稱《方案》)近日在稅屋網站公布,《方案》明確,今后,稅務稽查對象的選取不再“任性”,而是采用隨機抽查方式確定。一文激起千層浪,廣大納稅人、稅務干部在對這種新的選案方式感到新鮮的同時,也開始思考將會面臨怎樣的稅收風險。細讀《方案》,我們發現,稅務稽查隨機抽查機制,在減輕稅務人執法風險的同時,也加大了納稅人的稅法遵從風險。 待查對象選取變化減輕執法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稅務部門規章的規定,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以下統稱為稅務稽查對象)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稅款義務情況及其他稅法遵從情況,是稅務稽查部門的主要職責。 稅務稽查部門以往確定待查對象,是由選案部門對案源信息采取計算機分析、人工分析、人機結合分析等方法進行篩選,發現有稅收違法嫌疑的,確定為待查對象。這種方式有選案準確率較高等諸多長處,但由于夾雜人工因素,且選案和報批過程是在稅務部門內部流轉,這樣確定的待查對象往往會有人質疑不太公平。特別是由于摻雜有人工因素,納稅人往往不把重點放在提升稅法遵從度上,而是千方百計找人,以期不被選中,從而增大了稅收執法風險。 此次發布的《方案》規定,所有待查對象,除線索明顯涉嫌偷逃騙抗稅和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直接立案查處的外,均須通過搖號等方式,從稅務稽查對象分類名錄庫和稅務稽查異常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 目前,限于稅收管理模式及稽查力量的配比,任何一個稅務稽查局的轄區內,候選納稅人的戶數一般是每年檢查戶數的千倍以上,也就是一千戶納稅人中可能被選中一戶作為檢查對象。既往采取的計算機分析、人工分析、人機結合分析等方法都不可能把真正有涉稅問題的納稅人都選中,但由于在被查對象的選取過程中存在人工因素,一旦沒被選中的納稅人出現稅收問題,稽查部門又將從另一個角度承受執法風險,即為什么這些存在涉稅問題的納稅人沒有被選為稽查對象。 往后,按照《方案》,除了有明顯的線索和跡象表明某納稅人涉嫌偷、逃、騙、抗稅和虛開發票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將被直接立案外,其他待查對象都將通過搖號等方式隨機產生。 但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由于進戶檢查后的處理結果對納稅人的影響重大,作為稅務稽查部門需加強學習并準確掌握和運用稅法及稅收政策,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平、公開、公正、效率的原則,不偏不倚的公正執法,讓每一戶稽查結論都能經受得住內部監督和司法監督的考驗,從而從根本上防范稅收執法風險。
隨機抽查對納稅人稅法遵從要求高 隨機,搖號,從理論上說,任何一戶納稅人都有可能被選為待查對象,納稅人再也無需千方百計找關系不被選中,如果被選中,稅務稽查將真正成為稅收執法的“納斯達摩之劍”,時刻警示著有涉稅違法犯罪行為的納稅人。 根據《方案》,隨機抽查分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與不定向抽查將結合應用,兼施并舉,以確保稽查執法效能。 定向抽查是指按照稅務稽查對象類型、行業、性質、隸屬關系、組織架構、經營規模、收入規模、納稅數額、成本利潤率、稅負率、地理區域、稅收風險等級、納稅信用級別等特定條件,通過搖號等方式,隨機抽取確定待查對象名單,對其納稅等情況進行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設定條件,通過搖號等方式,隨機抽取確定待查對象名單,對其納稅等情況進行稽查。 對于隨機抽查對象,稅務稽查部門可以直接檢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實施重點檢查,或自查與重點檢查同時進行。對自查如實報告稅收違法行為,主動配合稅務稽查部門檢查,主動補繳稅款和繳納滯納金的,依法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稅務稽查部門重點檢查發現存在重大稅收違法行為或故意隱瞞稅收違法行為的,應依法從嚴處罰;涉嫌犯罪的,應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進戶檢查也就是常說的“查賬”,稽查部門和納稅人都不陌生。稽查部門實施檢查時,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實地檢查、調取賬簿資料、詢問、查詢存款賬戶或者儲蓄存款、異地協查等方法,同時,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收集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按程序完成檢查,依法作出處理、處罰。 按照《方案》,稅務稽查部門重點檢查發現存在重大稅收違法行為或故意隱瞞稅收違法行為的,應依法從嚴處罰。這意味著,對進戶檢查中發現的稅收違法問題,不僅要補稅、加收滯納金,還將在法定幅度內加重處罰。同時還要將稅務稽查隨機抽查結果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臺;將嚴重稅收違法行為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讓失信者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因此,納稅人唯有自身不斷提升稅法遵從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依法申報納稅,方能避免因上述稅收風險引發的稅務危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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