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公告。
湖北省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優化退稅服務,促進我省對外貿易的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及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北省內按照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辦理了出口退(免)稅認定且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出口企業。
第三條 全省各級國稅機關以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根據出口企業經營管理及執行稅收政策等情況,對其實施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按照守法便利原則,對被評定為不同管理類別的出口企業,制定并運用相應的差別出口退(免)稅管理措施。
省國家稅務局及各市州、直管市、林區國家稅務局按照統一的內容、標準、方法和程序組織實施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的評定和認定工作。
第二章 分類管理類別評定標準
第四條 出口企業分類管理類別設置A、B、C、D四類。
第五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口企業,其出口退稅分類管理類別可以定為A類:
(一)評定前兩年內未發現有逃避繳納稅款、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農產品收購發票,下同)等問題。
(二)評定前兩年內未發現有《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外貿出口經營秩序切實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6〕24號)第二條所列的違反外貿經營秩序的經營行為。
(三)指定專人負責出口退稅申報,負責按國稅機關要求保管出口退(免)稅檔案資料。
(四)企業擁有一定規模的資產,并且未全部設置抵押,如發生騙稅案件或錯退稅款問題,可足額抵押所退(免)稅款。
(五)未被列入出口退稅審核關注企業。
(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出口企業:
1.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A級,且年出口銷售收入占全部銷售收入50%以上的企業。
2.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B級,或未進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但無納稅信用等級C、D級規定情形的出口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生產企業年應退稅出口額2000萬美元、外貿企業年應退稅出口額在5000萬美元以上;
(2)年未申報、逾期申報出口報關單條數之和不超過總申報出口報關單條數的2%且絕對數不超過50條;
(3)出口退(免)稅審核通過率98%以上。
第六條 同時符合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條件,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出口企業,其出口退稅分類管理類別可以定為B類:
(一)納稅信用等級為B級,且年出口銷售收入占全部銷售收入50%以上的企業。
(二)未進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但無納稅信用等級C、D級規定情形的出口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生產企業年應退稅出口額在1000萬美元、外貿企業年應退稅出口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
2、年未申報、逾期申報出口報關單條數之和不超過總申報出口報關單條數的2%且絕對數不超過50條;
3、出口退(免)稅審核通過率98%以上。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應定為D類:
(一)納稅信用等級為D級的;
(二)評定前兩年內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記錄的;
(三)具有涉稅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尚未結案的;
(四)拒絕國稅機關檢查或拒絕提供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帳簿、憑證、資料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暫不參與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等級評定,并按現行有關政策規定進行管理:
(一)已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手續,但一直未發生應退(免)稅出口業務的出口企業;
(二)出口退(免)稅認定時間不滿一年的出口企業;
(三)自首筆應退(免)稅出口業務發生之日起不滿一年的生產企業。
第九條 已被評定為A類、B類、D類和暫不參與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等級評定以外的其他出口企業,出口退(免)稅管理等級評定為C類。
第三章 分類管理措施
第十條 A類出口企業管理措施。
(一)對于A類生產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按年提供《出口業務基本情況表》,憑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及申報表進行申報,出口貨物報關單、代理出口證明等紙質憑證按電子申報數據順序裝訂成冊,留存企業財務部門備查,由專職辦稅員保管。
(二)對于A類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憑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及申報表進行申報,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等紙質憑證按電子申報數據順序裝訂成冊,留存企業財務部門備查,由專職辦稅員保管。各市州、直管市、林區國家稅務局可先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信息審核辦理出口退(免)稅,事后及時用相關稽核、協查信息進行復核。
(三)各級國稅機關對A類出口企業建立重點聯系制度,應有專人負責企業的各項涉稅事宜,實行比常規管理出口企業更為優化的服務措施。
(四)A類出口企業在辦理退(免)稅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可通過電話、信函、郵件、約談等方式直接向省國家稅務局反映。
(五)在國家下達的出口退稅計劃暫時不能滿足全省出口退稅需求時,對A類出口企業優先辦理退稅。
(六)各級國稅機關在對A類企業計算機審核過程中發現審核疑點的,應要求出口企業提供相關紙質憑證進行核實。
第十一條 B類出口企業管理措施。
(一)對于B類生產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按季提供《出口業務基本情況表》,在出口退(免)稅紙質單證齊全后(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憑紙質出口貨物報關單、代理出口證明及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和申報表申報出口退(免)稅。
(二)對于B類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在出口退(免)稅紙質單證齊全后(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憑紙質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及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和申報表申報出口退(免)稅。各市州、直管市、林區國家稅務局可先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信息審核辦理外貿企業出口退(免)稅,并及時用相關稽核、協查信息進行復核。
(三)縣級國稅機關對B類生產企業在抽查不少于20%的出口退(免)稅申報后,進行計算機審核。在計算機審核過程中未發現審核疑點的,可審批辦理出口退(免)稅;發現審核疑點,應調取出口企業申報的相關紙質憑證進行核實。各市州、直管市、林區國家稅務局對B類外貿企業在抽查不少于20%的出口退(免)稅申報后,進行計算機審核。在計算機審核過程中未發現審核疑點的,可審批辦理出口退(免)稅;發現審核疑點,應調取出口企業申報的相關紙質憑證進行核實。
第十二條 C類出口企業管理措施。
(一)對于C類生產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按月提供《出口業務基本情況表》,在出口退(免)稅紙質單證齊全后(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憑紙質出口貨物報關單、代理出口證明及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和申報表申報出口退(免)稅。縣級國稅機關在審核時,要對企業申報資料逐筆進行人工審核??筛鶕徍诵枰?,要求企業提供備案單證。人工審核通過后,進行計算機審核。
(二)對于C類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在出口退(免)稅紙質單證齊全后(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憑紙質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及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和申報表申報出口退(免)稅。各市州、直管市、林區國家稅務局在審核時,要對企業申報資料逐筆進行人工審核。可根據審核需要,要求企業提供備案單證。進行計算機審核時,必須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進行審核(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D類出口企業管理措施。
(一)D類出口企業在出口退(免)稅紙質單證齊全后(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申報出口退(免)稅。
(二)各級國稅機關除按C級企業進行審核管理外,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產品,必須在核實其生產能力、納稅情況無誤的情況下方可審批退(免)稅。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必須加強調查核實,需要函調的,對函調部分暫緩退稅,并視回函情況按規定處理。對生產企業審核通過的應退稅額,連續12個月內按月計算免抵退稅,第十三月一次性辦理退稅。
2、對外貿企業從異地供貨企業購進的出口貨物,原則上要求對每一家供貨企業定期分批進行函調,對回函無誤、交易及納稅正常并排除騙稅疑點的,方可審批退稅。對外貿企業的應退稅額實行連續12個月按月審核審批,第十三月一次性辦理退稅。
3、按月對出口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貨物流、資金流、其他涉稅情況進行全面地評估分析,對發現的疑點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核實無誤后按規定處理。
第四章 分類管理類別評定程序
第十四條 出口退稅分類管理類別評定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每次評定工作在該評定年度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后一個月內完成。
第十五條 出口退稅分類管理類別評定工作實行評定與認定相結合的辦法。
(一)出口退稅分類管理類別A類由出口企業提出申請,向省國家稅務局報送《出口貨物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評定申請審批表(A類)》(附件1),由省國家稅務局實地核查或委托市州級、縣級國稅機關核查后批準。
(二)出口退稅分類管理類別B類由出口企業提出申請,向各市州、直管市、林區國家稅務局報送《出口貨物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評定申請審批表(B類)》(附件2),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區國家稅務局實地核查或委托縣級國稅機關核查后批準。
(三)出口退稅分類管理類別D類出口企業,由縣級國稅機關認定后,縣級國稅機關需填寫《D類出口企業認定審批表》(附件3)報各市州、直管市、林區國家稅務局批準。
(四)出口退稅分類管理類別A、B、D類之外的出口企業由縣級國稅機關直接認定為C類出口企業,不需報各市州、直管市、林區國家稅務局批準。
對擬評定為A、B類的出口企業,要征求相關海關、外管等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沒有異議的,可確定為A、B類。相關部門有異議的,應研究后予以確定并告知有關各方。
第十六條 出口退稅分類管理類別企業名單的公告。
(一)評定工作結束后,省國家稅務局將A類出口企業的名單予以公告。
(二)評定工作結束后,各市州、直管市、林區國家稅務局將B、C、D類出口企業的名單予以公告。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向社會提供出口退稅分類管理類別查詢服務。
(三)各級國稅機關應將本地區B、C、D類分類管理情況逐級匯總并及時上報省國家稅務局。
(四)公告后,出口企業按照國稅機關確定的管理類別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自出口退稅分類管理類別評定工作結束后的次月至下一個評定工作結束止,各級國稅機關按照相應的分類管理類別對出口企業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出口退稅分類管理類別評定后,各級國稅機關應當實施動態降級管理。
(一)對于A類出口企業,縣級國稅機關在日常管理或案件查處中發現出口企業已經明顯不符合已評定的分類管理類別的,應及時逐級上報省國家稅務局,由省國家稅務局決定降低其分類管理類別并告知出口企業。
(二)對于B、C類出口企業,縣級國稅機關在日常管理或案件查處中發現出口企業已經明顯不符合已評定的分類管理類別的,應及時上報各市州、直管市、林區國家稅務局,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區國家稅務局決定降低其分類管理類別并告知出口企業。
(三)發現出口企業有第七條所列情形的,直接降為D類,告知出口企業,并逐級上報省國家稅務局。
(四)被降級的出口企業不得參加下一個評定期更高管理類別的評定。
(五)騙取出口退稅的D類出口企業被停止出口退稅權的,在停權期滿后兩年內不得參加其他類別的評定。
各級國稅機關應加強對所轄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評估分析,結合本地區特點和工作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評估工作,要從出口及退稅增長率、購貨來源、出口商品結構、出口單價、報關口岸、出口退稅率、換匯成本等方面進行全面評估分析,并及時對疑點進行核實。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 “年出口銷售收入”、“全部銷售收入”、“年應退稅出口額”,在初次評定時為評定前兩年(從評定工作開始向前推算24個月)的平均值。在后期評定中,為實施分類管理類別期間年平均值。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年未申報、逾期申報出口報關單條數”、“總申報出口報關單條數”,在初次評定時為評定前兩年(從評定工作開始向前推算兩年)相關記錄條數的年平均值,在后期評定中,為實施分類管理類別期間相關記錄條數的年平均值。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審核通過率”在初次評定時為評定前兩年(從評定工作開始向前推算兩年)審核通過記錄條數與企業總申報條數的比值,在后期評定中,為實施分類管理類別期間審核通過記錄條數與企業總申報條數的比值。
第二十一條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區國家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省國家稅務局反映。
附件:
1、出口貨物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評定申請審批表(A類)
2、出口貨物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評定申請審批表(B類)
3、D類出口企業認定審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