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先生是一家人力資源公司的財務,公司在2014年9月購置了一些文具用品,由于出售方的原因,目前都未能提供合法的有效憑證。
該企業的該筆費用能否作為企業的支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呢?
帶著疑問,吳先生撥打了廣州市地稅局納稅服務熱線12366-2進行咨詢。
了解吳先生的情況后,咨詢員向他介紹: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其次,《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明確,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也就是說,企業發生的該筆費用,在2014年度預繳第三季度的企業所得稅時,可先按實際扣除;同時企業要在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出售方提供的合法有效憑證,這筆費用才可作為這一年度的費用在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附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張偉點評— 1、該文件為國稅函[2008]635號文件及現行納稅申報表提供了政策依據。 國稅函[2008]635號文件規定,季度預繳稅款時,基本按照會計利潤征稅,而及時沒有符合稅法規定的有效憑證,也是可以作為會計扣除憑證的,因此在季度申報時,并不進行納稅調整。雖然635號文件已經規定的很清楚,畢竟是一個申報表填報文件,34號公告從政策層面再次進行了闡述。 類似的還有:申報表的填報說明,早在2008年已經明確“視同銷售收入可以作為三項費用扣除基數”,而國稅函[2009]202號文件第一條又在政策層面進行明確規定。
2、暫估成本在匯算清繳期也要補充有效憑證。 對于期間費用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必須取得有效憑證,并未有任何爭議,而暫估成本是否必須要在匯算清繳期前取得,各省確有爭議。34號公告明確無論成本項目,還是費用項目必須在匯算清繳時補充有效憑證,統一了政策。 但是在實際執行中仍會遇到困難,例如:2010年購入原材料價值3000萬元,該公司采取加權平均法計價,購入原材料有1000萬元到匯算清繳時仍未取得發票,該年度消耗該項原材料2000萬元,運用約當產量法計算,其中還有300萬元在“在產品”、“300萬元”在“庫存商品”,1400萬元已經計入了“銷售成本”。 那么當年調增所得額的話,到底按照多少調增呢?1000萬元沒有票的成本又有多少進入了“銷售成本”呢? 方法1:直接納稅調增1000萬元,簡單化處理。 方法2:由于有發票的材料2000萬元超過了計入銷售成本的1400萬元,認為入銷售成本的,都是有發票的材料,因此不用調增。 方法3:按照加權平均的方法,調增1400萬×30%調增。 究竟哪種方式,總局未做深入說明。個人以為,如果企業未取得發票的材料不是非常多的情形下,出于征管便利的考量,應該按照方法1簡單化處理為宜,否則將會非常麻煩。 《劉曉偉回復張偉— 呵呵,我認為是方法2比較利于征管,并且還是簡化處理。 齊洪濤回復劉曉偉— 劉老師:第二個觀點存在的問題是企業永遠取得不了發票,當年不調增,有可能以后年度檢查時就發現不了此問題。 劉曉偉回復齊洪濤— 這個是值得表揚的實務經驗。。。。。。這么多回帖的,就這個有水平。 但是稅務機關沒有證據證明是哪一批貨物沒有取得發票,企業說自己扣除的是取得發票的部分,沒有取得發票的原材料一直就沒有使用。稅務機關該怎么辦?不能因為庫存一批沒取得發票的貨物就不能讓當年的取得發票的不讓扣除。 我堅持自己的觀點,并在我局審理不少案件中持這種觀點。只要有證據證明原料沒耗用,就不用調增。》
3、跨期取得發票的后續處理問題,仍未完全明確。 例如,2010年發生了一筆費用100萬元,截止2011年5月31日之前,仍未取得發票,2011年企業對該筆費用做了納稅調整處理。 2011年8月該企業取得了100萬發票,那么這100萬元應當如何處理呢? 方案1:追溯調整至2010年,申請退稅25萬元。該方案的優點是完全符合“權責發生制”的基本理論,缺點是程序繁雜,退稅不易。 方案2:直接扣除在2011年,在2012年1月-5月31號之前在企業所得稅前做納稅調減處理。優點是簡便易行,缺點是不符合“權責發生制”。
筆者傾向于方案2,雖然該方案不完全符合權責發生制,但是既然稅法中很多條款出于證管便利了,變通了稅法的一些原則,又為何不為納稅人提供該項便利呢? 當然企業如果有避稅意圖的,仍然要追溯調整,比如:減免稅期間故意不去的扣稅憑證的。筆者比較欣賞大連市的規定:一般應扣除在發票取得年度,如果因此而造成避稅的除外。 千年龍點評—本人傾向方案1.依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征管法申請退稅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