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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失可以直接申報嗎?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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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內容: 我單位是一家焦炭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淘汰落后產能名單要求,需要淘汰焦爐一座,該設備與10月已停產并開始拆除,預計2011年1月份拆除結束。淘汰焦爐賬面凈值2000萬元,殘值變價500萬元(殘值廢料通過公開招標整體出售,已簽訂協議,收到定金100萬元),問我單位形成的財產損失現在可以申報嗎?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一條規定:“本通知所稱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帳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上述資產損失,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你單位該項設備其實并沒有處理完畢,收取的只是定金而并不是資產處理收入,因此此時不應當就該項財產損失申報扣除。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國家稅務總局 2010/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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