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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起征點調整歷程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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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要求,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4號1993年12月13日)第十八條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財政部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財法字[1993]38號)第三十二條條例第十八條所稱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只限于個人。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一)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600-2000元。(二)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800元。(三)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50-80元。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六、提高營業稅和增值稅的起征點。提高增值稅的起征點:將銷售貨物的起征點幅度由現行月銷售額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將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幅度由現行月銷售額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將按次納稅的起征點幅度由現行每次(日)銷售額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銷售農產品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49號)自2004年1月1日起,對于銷售水產品、畜牧產品、蔬菜、果品、糧食等農產品的個體工商戶,以及以銷售上述農產品為主的個體工商戶,其起征點一律確定為月銷售額5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一律確定為每次(日)銷售額200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2008年12月18日)第三十七條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2011年10月28日)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相關閱讀——營業稅起征點調整歷程 增值稅調整一覽表 項目 1994年1月1日 2003年1月1日 2009年1月1日 2011年11月1日 銷售貨物的 600–2000元 2000-5000元 2000-5000元 5000-20000元 銷售應稅勞務的 200–800元 1500-3000元 1500-3000元 5000-20000元 按次納稅的 50–80元 150–200元 150–200元 300-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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