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營業務收入是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建造合同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包括材料銷售收入、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包裝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視同銷售收入是指納稅人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但按照稅收規定視同銷售確認的應稅收入。
營業外收入是指納稅人與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的金額。
那么,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如何確定應稅收入額呢?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二條規定,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用公式表示為: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六條規定,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例如,某食品加工企業是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核定應稅所得率為10%,2011年1月~9月主營業務收入65萬元,材料銷售收入4萬元,中秋節發給職工月餅價值1萬元,固定資產盤盈收入2萬元,國債利息收入3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上述收入均為不含稅收入,已預繳企業所得稅額0.2萬元,該單位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請計算2011年1月-9月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額,并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
分析:
材料收入為其他業務收入,發給職工實物為視同銷售收入,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為營業外收入,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
1.所得稅額的計算:
應納所得稅額=(65+4+1+2+3)×10%×25%=1.875(萬元);
減免所得稅額=3×10%×25%=0.075(萬元);
已預繳企業所得稅額為0.2萬元;
應補繳企業所得稅額=1.875-0.075-0.2=1.6(萬元)。
2.納稅申報表的填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第一行收入總額75萬元,第二行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10%,第三行應納稅所得額7.5萬元,第十一行稅率25%,第十二行應納所得稅額1.875萬元,第十三行減免所得稅額0.075萬元,第十四行已預繳企業所得稅額0.2萬元,第十五行應補(退)所得稅額1.6萬元。
因此,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收入總額不僅包括主營業務收入,還包括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和營業外收入;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但可以享受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相應優惠政策。對于以收入為基礎核定所得的企業,其適用優惠主要涉及收入免稅,包括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減計收入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