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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分析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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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以下簡稱777號文件)正式發布后,至今卻沒有幾家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實現了稅前扣除。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777號文件到底存在哪些問題? 企業不愿意將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進行稅前扣除的最重要原因,是稅前扣除的稅收成本反而比不進行稅前扣除的稅收成本還高。《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實際執行中,無論是向關聯自然人支付利息,還是向獨立自然人支付利息,有關利息支出要想在稅前扣除都必須取得合法的憑證依據。也就是說,如果企業無法取得相關憑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就不能在稅前扣除,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按25%的稅率補繳企業所得稅。但是,如果企業真的取得了相關憑據,卻要按照25.5%的綜合征收率申報納稅。 原來,《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1995]156號)規定,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自然人因貸款取得利息收入屬于經營活動,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稅率為5%.《個人所得稅法》還規定,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按照規定,企業的利息支出要在稅前扣除,獲得利息的個人應當向企業提供利息收入發票。那么,自然人取得利息收入后就要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并按照利息收入的25.5%綜合征收率申報納稅(包括20%的個人所得稅,5%的營業稅,0.5%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但是,一般情況下,個人獲得企業支付的借款利息后產生的稅費,都是由企業來承擔的。這樣,企業要實現利息支出的稅前扣除,就相當于必須按照25.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舉例來說,假設企業需要向自然人支付的利息是100萬元,那么企業如果沒有獲取相關憑證,這筆支出不能稅前扣除,需要補繳的稅款為100×25%=25萬元;如果企業取得了有關憑證,在實現稅前扣除的同時,還要代替個人繳納100×25.5%=25.5萬元的稅款,顯然很不劃算。 在具體實踐中,一些企業考慮到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稅前進行扣除很不劃算,便采取了以下方式規避稅收: 一是公司股東按股份比例同時向公司以支付預付款項的名義借予公司使用,待公司周轉資金充裕時再同比例歸還; 二是以預收貨款的方式向其他個人借款,再以折扣、優惠或違約金等等其他方式返還并支付相應的利益; 三是向借款人支付工資獎金的形式支付借款應得的利益; 四是個人成立企業以非金融企業名義貸款給需要融資的企業,以此減少個人所得稅的支出; 五是個人考慮到種種因素,不向企業收取利息,等等。 上述做法雖然可以規避稅收,但卻存在很大的稅務風險。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融通資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這些稅務風險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大量存在,應該引起稅務機關、相關企業和個人的高度重視。 另外,777號文件下發后還產生了一個征管漏洞。對私營有限責任公司而言,企業實現利潤要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稅后利潤年終分紅股東要繳納20%個人所得稅。777號文件下發后,個別有利潤的私營企業,要求股東向企業提供貸款,企業按季或按年向個人支付利息,以25.5%的綜合征收率到主管地稅機關開具利息費用的發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并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向股東分紅,這就使股東規避了分紅所得產生的個人所得稅,從而侵蝕了國家稅收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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