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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申報繳納稅款有何具體規定?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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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我單位這個月資金有點緊張,稅款是否可以緩些時間申報繳納稅款?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第三十一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細則第四十一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準權限,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細則第三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細則第四十二條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提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獲得延期申報的情況是: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人們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克服的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 2、因財務處理上的特殊原因,賬務未處理完畢,不能計算應納稅額,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申報。您可以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申請延期申報繳納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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