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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稅發[2008]97號 關于轉租房產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產稅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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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租房產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產稅的通知 發文字號:鄂地稅發[2008]97號 發文日期:2008-05-06 各市、州、林區、縣(市、區)地方稅務局: 近日,各地對有關轉租房產的租金收入征收房產稅問題的反映較多,經研究,明確如下: 房產稅屬于財產類稅,不同于流轉稅,根據規定應由房產的產權所有人或代管人為納稅義務人。對出租房產已由產權所有人或代管人按租金收入繳納房產稅,是否要再對承租人將租入房產進行轉租按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額征收房產稅的問題,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明確如下: 《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地方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鄂地稅發[1997]314號)第二條“關于房屋轉租收入征收房產稅問題”的規定廢止,從發文之日起對轉租行為不再征收房產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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