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境外投資引入間接抵免所得稅辦法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75 |
|
境外投資引入間接抵免所得稅辦法 稅收抵免是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有效方法。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企業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進行稅收抵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國際稅收抵免的規定有所變化。一些納稅人向江西省吉安市國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咨詢員將主要變化內容進行了歸納。 一是抵免方法不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簡稱舊法)對境外投資稅收抵免均有規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不包括減免稅或納稅后又得到補償以及由他人代為承擔的稅款),準予在匯總繳納所得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能超過境外所得依照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外商投資企業相關規定與內資企業基本相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的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款,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可以作為費用扣除,即通常所說的限額抵免法,屬于直接抵免。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簡稱新法)在保留了對境外所得直接負擔的所得稅給予限額抵免的辦法,又引入了對股息、紅利間接負擔的所得稅給予抵免,即間接抵免的方法。新法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新法明確,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抵免限額內抵免。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外國企業是指依照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與新法中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是不同的概念。外國企業既可能是我國的居民企業,也可能是我國的非居民企業。 二是計算公式不同。舊法規定,納稅人境外所得扣除限額應當分國不分項計算,計算公式為: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外國的所得額/境內、境外所得總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修訂)的通知》(財稅字〔1997〕116號)規定,納稅人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在匯總納稅時,可選擇定率抵扣辦法,即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企業可以不區分免稅或非免稅項目,統一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16.5%的比率抵扣。 新法對限額抵免計算公式進行了修改。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該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計算公式為: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三是抵免期限不同。舊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來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所得稅稅款,低于稅法規定計算的扣除限額的,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其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超過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作為稅額扣除,也不得列為費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稅額扣除不超過限額的余額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應視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如果這部分所得被境外稅務當局征收了所得稅,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其在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可以作為費用扣除。 新法規定,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1.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新法還規定,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四是申報資料不同。舊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依照規定扣除稅額時,應當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填發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原件,不得用復印件或者不同年度的納稅憑證作為扣除稅額的憑據。內資企業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規定,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稅額時,應當提供中國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此外,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試行)》(國稅發〔2007〕10號)規定,進行境外所得稅抵扣三方面內容要通過審核:1.獲取境外所得稅抵扣和計算明細表,并與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等賬表核對一致。2.審核企業境外收入總額是否按照稅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扣除境外發生的成本、費用,計算的境外所得、境外免稅所得及境外應納稅所得額金額是否符合有關稅收規定。3.審核并確認企業本年度境外所得稅扣除限額和抵扣金額是否符合有關稅收規定,計算的金額是否準確。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