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口退(免)稅申報中,企業因相關憑證與電子信息不符而無法通過稅務機關審核的現象十分常見。為了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方便企業辦理相關業務,實現“零差錯”申報和審核無疑點通過,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以下簡稱61號公告),對現行出口退(免)稅申報方法進行調整,明確自2014年1月1日起(以企業申報退免稅的日期為準),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及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以下簡稱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在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申報憑證內容與對應的管理部門電子信息比對無誤后,才能進行正式的出口退(免)稅申報。 出口退(免)稅申報調整影響計算方式變化 按照現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的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并按會計規定作銷售的貨物,須在作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生產企業還需辦理免抵退稅相關申報及消費稅免稅申報,其退(免)稅申報不能超過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主要包括企業端生成申報數據、進行退(免)稅預申報和正式申報三個步驟,如果企業在預申報中因電子信息不齊,也能正式申報退(免)稅,但不參與計算,應在申報期內收齊電子信息,審核無誤后才能辦理退稅,生產企業當期免抵退稅不予抵扣稅額,無論憑證與信息收齊與否,均參與應納稅額的計算。而61號公告對上述規定進行了調整,企業在正式申報出口退(免)稅之前,應按現行申報辦法,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預申報,在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申報憑證的內容與對應的管理部門電子信息無誤后,方可提供規定的申報退(免)稅憑證、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正式申報。其中,生產企業應根據免抵退稅正式申報的出口銷售額,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案例1(調整前) 假設A企業2013年8月以FOB價(出口貨物離岸價)方式報關出口兩筆貨物,出口銷售額折合人民幣分別為80000元(憑證收齊且信息齊全)和100000元(憑證收齊且信息不齊),當期全部計入外銷收入,并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的方法進行了申報。已知出口貨物的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6%,則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含當期憑證不齊部分)×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出口貨物適用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180000×(17%-16%)=1800(元),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前期及當期憑證收齊部分)×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出口貨物退稅率=80000×16%=12800(元)。生成申報數據時,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免抵退稅辦法出口貨物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欄(第18欄)和《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欄(第25欄)均為1800元。9月,該企業無內外銷業務發生,但由于8月出口的100000元貨物因質量問題發生退運30000元,在海關辦理退運后,實際收到報關單上的FOB價和電子信息均為70000元。因此,在當期免抵退稅申報中,該企業對前期已申報的100000元按憑證不齊進行了全額沖減,并將70000元的出口銷售額按憑證收齊重新進行了申報,則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70000-100000)×(17%-16%)=-300(元),當期免抵退稅額=70000×16%=11200(元)。生成申報數據時,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免抵退稅辦法出口貨物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欄(第18欄)和《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欄(第25欄)均為0元,“結轉下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欄(第26欄)為300元;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抵退辦法出口貨物銷售額”欄(第7欄)和《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免抵退出口貨物勞務銷售額”欄(第4欄)均為-30000元,該企業在9月對8月申報的差錯數據進行了調整。 案例2(調整后) 接案例1,按61號公告,出口日期改為2014年8月,其他條件不變。在8月,A企業對憑證收齊且信息齊全的80000元進行了免抵退稅預申報,經稅務機關確認無誤后生成正式申報。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當期憑證收齊部分)×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出口貨物適用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80000×(17%-16%)=800(元),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當期憑證收齊部分)×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出口貨物退稅率=80000×16%=12800(元)。9月,由于8月出口的100000元在9月是按70000元收齊憑證且信息齊全的,經稅務機關對預申報確認無誤后生成正式申報。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70000×(17%-16%)=700(元),當期免抵退稅額=70000×16%=11200(元),出口退(免)稅實現“零差錯”申報。 出口退(免)稅申報相關問題的處理 61號公告規定,與本公告相沖突內容的文件自執行之日起同時廢止,并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企業收不到信息或內容不符的處理。一是屬于憑證信息錄入錯誤的,應更正后再次進行預申報;二是屬于未在“中國電子口岸出口退稅子系統”中進行出口貨物報關單確認操作或未按規定進行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操作的,應進行上述操作后,再次進行預申報;三是除上述原因外,可填寫《出口企業信息查詢申請表》,將缺失對應憑證管理部門電子信息或憑證的內容與電子信息不符的數據和原始憑證報送至主管稅務機關,由其協助查找相關信息。如果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因上述原因無法完成預申報的,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及其電子數據和退(免)稅申報憑證及資料。經審核無誤后,正式申報時間不受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的限制。否則,不得進行退(免)稅申報,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或納稅申報。 2.退稅申報新舊政策交替的處理。61號公告規定,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不包括生效前已按原辦法申報的憑證或信息不齊的出口銷售額。特別是生產企業已按原辦法申報憑證或信息不齊的,在61號公告生效后應及時收齊有關憑證、進行預申報,并在憑證齊全、信息通過預申報核對無誤后進行免抵退稅正式申報。正式申報時,只計算免抵退稅額,不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3.先退稅后核銷退(免)稅的處理。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生產企業,不在61號公告規定范圍之內,其免抵退稅申報仍按原辦法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