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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國稅函[2013]229號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代開發票代征相關地方稅[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3/12/14 來源: 閱讀次數:5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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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代開發票代征相關地方稅[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寧國稅函[2013]229號 2013-10-22
各市、縣(區)國家稅務局,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稅務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國家稅務局: 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人民銀行關于委托國稅部門代開發票代征相關稅(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寧財[稅]發[2013]725號)要求,國稅部門在代開發票征收增值稅時須代征相關地方稅(費)。為確保代開發票代征相關地方稅(費)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代開發票的種類、范圍 (一)征收增值稅代征相關地方稅(費)代開的發票,包括代開普通發票和代開貨運專用發票。 (二)代開發票具體范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有關規定執行。
二、委托代征稅(費)的有關政策 (一)代征個人所得稅的有關政策。 1.應納個人所得稅額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應稅收入總額(申請代開發票金額)×征收率 2.個人所得稅征收率。主管國稅機關在為納稅人代開發票時,按以下行業、分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行業 項目 征收率% 入庫級次
交通運輸業
公路、內河貨物運輸(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4號)
1.5
中央60%,
區20%,
市(縣)
20%。
公路、內河客運
1
裝卸搬運
1
建筑業
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它工程作業
2
金融業
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
20
文化體育業
播映、各類培訓等
1
服務業
住宅出租
1
非住宅出租
1.5
除上述服務業以外的其它勞務
1
轉讓無形資產
轉讓專利權、專利技術、著作權等
1
轉讓有價證券、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
轉讓住宅(國稅發〔2006〕108號
1
轉讓非住宅
1
房屋拍賣(國稅函〔2007〕1145號
1.5
轉讓其他有形資產
3
1
工業性生產、加工、修理、修配業
1
批發和零售業
1
研發和技術服務
1
信息技術服務
1
文化創意服務
1
物流輔助服務
1
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1.5
鑒證咨詢服務
1
廣播影視服務
1
3.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問題。對核定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和核定征收的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以及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的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和征稅率的批復》(寧政函[2012]189號)規定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和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代征其他稅費的有關政策。 主管國稅機關在為納稅人代開發票征收增值稅時,按以下有關規定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水利基金和文化建設事業費。
代征項目 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費附加 水利基金 文化建設事業費 計稅依據
增值稅稅額
增值稅稅額
增值稅稅額
銷售額
銷售額
預算級次
市(縣)級
市(縣)級
區級
區級
區級
稅(費)率
7%適用于城市地區
5%適用于縣城、建制鎮地區
1%適用于農村地區
3%
2%
0.07%
3%(只對廣告業征收)
三、代征地方稅費的種類 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人民銀行關于委托國稅部門代開發票代征相關稅(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寧財(稅)發[2013]725號)要求,分設地稅局地區的國稅局在為納稅人代開發票征收增值稅時,暫代征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文化建設事業費。未分設地稅局地區的國稅局代開發票征收增值稅時,代征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水利基金和文化建設事業費。
四、需使用的軟件 分設地稅局地區的國稅局在國稅綜合征管軟件中代開發票并代征上述稅(費)。未分設地稅局地區的國稅局仍按照現行的辦法和規定分別在國、地稅綜合征管軟件中代開發票并征收上述稅(費)。
五、綜合征管軟件系統設置及操作流程 分設地稅局地區的主管國稅機關要嚴格依照區局制定《國稅綜合征管軟件代征地方稅費系統設置及操作手冊》(詳見附件)進行操作。
六、代征稅(費)款的稅收票證使用、稅款解繳及核算 (一)加強稅收票款管理。代開發票代征地方稅費使用國稅稅收票證,主要采取稅銀POS機刷卡方式征收稅款,采用現金方式征收稅款的,要切實加強現金管理,實行票款分離。代征地方稅費涉及到稅收票證的領發、填用、結報、繳銷等業務均應嚴格執行現行的稅收票證管理的各項規定。2013年12月31日之前,征收稅費應使用《稅收完稅證(微機)》,用《稅收匯總專用繳款書(微機)》按日進行稅(費)匯解;2014年1月1日起,征收稅費應使用新版《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或事后填開《稅收完稅證明》,用新版《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按日進行稅費匯解入庫。
(二)嚴格委托代征稅款核算。代征的地方稅費收入應作為委托代征稅款進行核算管理,并納入全區國稅系統稅收收入會計核算之中,各級核算單位應按照現行規定在綜合征管軟件內完成上解、入庫銷號和金庫對賬工作,按月登記相應的委托代征賬簿,并在稅收會計報表的相關表(欄)內反映代征稅費情況。
七、委托代征稅(費)款工作的經費保障 為保障委托代征工作的順利進行,各級國稅機關要主動與當地財政部門聯系,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人民銀行關于委托國稅部門代開發票代征相關稅(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寧財(稅)發[2013]725號)規定,積極爭取財政在經費保障上的支持。
八、委托代征業務培訓 為確保全系統委托代征工作的順利實施,保證代征相關政策正確執行和征管系統的正確操作,使有關稅收征收人員能夠準確為納稅人解答和處理相關政策業務問題,并能夠熟練操作綜合征管軟件相關業務模塊。區局計劃舉辦全系統代開發票代征相關地方稅(費)師資人員培訓班,其余征收人員的培訓由各地國稅局負責。各單位要及早做好代開發票的崗位設置和人員配備。具體培訓事宜另行通知。
九、幾點要求 (一)各級國稅機關要高度重視委托代征工作,認真落實各項工作要求,嚴格執行委托代征政策規定,不得不征、少征和多征。 (二)要確保代征相關地方稅(費)人員、設備及時到位,以保障委托代征工作的需要。 (三)要加強委托代征稅(費)票款管理,確保票款安全和稅款及時入庫。 (四)各級國稅機關征管、辦稅服務、稅政、收入核算、信心中心等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加強協調配合,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確保委托代征稅費工作的依法有序進行。 (五)主管國稅機關在開展工作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上級局反映,使問題及時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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