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政府給予的獎勵資金,我單位將用作職工獎勵,可否計入其他應付款逐漸獎勵職工,不計入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于不征稅收入有明確規定,企業從政府取得的各類獎金、扶持資金,除了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外,應并入取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8﹞第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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