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1月1日起,CRS新規下個人設立境內金融賬戶的10個注意事項 |
發布時間:2017/1/5 來源: 閱讀次數:1066 |
|
編者按:根據我國在G20層面承諾,將實施OECD制定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AEOI標準),按照時間表,將于2017年1月1日實施新的賬戶開戶程序,將于2018年9月進行第一次信息交換,屆時將會將相關賬戶信息提交給有關稅收居民國,相關中國個人或機構的海外賬戶信息也將被呈報至中國稅務機關。作為中國參與CRS的第一步,就是搜集金融賬戶信息,為下一步信息交換做準備,本期華稅為您解讀CRS新規下,個人境內設立金融賬戶面臨變化、風險。
為了兌現我國承諾,實施CRS,不久前國稅總局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明確將于2017年1月1日實施新的金融賬戶開戶程序,對非居民金融賬戶開展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目前雖然還沒正式頒發文件,而且最終實際正式頒布可能要晚于2017年1月1日,但是經驗看來,通常會追溯適用,從2017年1月1日實施。本文以目前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為依據,從10個方面對新規下境內個人設立金融賬戶分析,雖然最終實際內容可能還會根據社會各界反饋進行一定的修改,但一般幅度不會很大。
一、金融機構開展涉稅信息調查的對象?
回答這一問題還需回到CRS本身,我國承諾實施OECD制定的AEOI標準,即意味著將會與相關國家進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管理辦法就是為了獲取其他國家稅收居民在我國設立金融賬戶情況以履行義務,從我國角度看,這些人就是中國稅法意義上的非居民,可以分為兩類:
1、非中國籍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也未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沒有構成中國稅法意義上的居民身份。需要提示的是,美國稅收居民賬戶的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事項按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管理辦法。
2、有中國國籍,但是很少在中國居住,已經不屬于中國稅法意義上的稅收居民,但是面臨實際中界定的困難。
3、最終判斷稅收居民身份需要結合各國國內的稅法規定以及雙邊稅收協定。
二、哪些賬戶不納入調查范圍?
確認為中國稅收居民的,金融機構不會收集和報送相關賬戶信息。同時明確規定以下賬戶不需要開展盡職調查:
1、符合條件的退休金賬戶、投資或者儲蓄賬戶、定期人壽保險合同、上一公歷年度余額不超過6000元的休眠賬戶。
2、為特定事項而開立的賬戶:(1)法院裁定或者判決;(2)不動產或者動產的銷售、交易或者租賃;(3)不動產抵押貸款情況下,預留部分款項便于支付與不動產相關的稅款或者保險;(4)專為支付稅款。
3、符合條件的存款賬戶:(1)因信用卡超額還款或者其他還款而形成,且超額款項不會立即返還客戶;(2)禁止客戶超額還款30萬元以上,或者客戶超額還款30萬元以上的款項應當在60天內返還客戶。
4、由我國政府機關、事業單位、軍隊、武警部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社會團體等單位持有的賬戶;由軍人、武裝警察持軍人、武裝警察身份證件開立的賬戶。
5、政策性銀行為執行政府決定開立的賬戶。
6、社會保障類金融賬戶,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等。
7、保險公司之間的補償再保險合同。
三、對“老賬戶”要進行盡職調查嗎?
也要納入范圍,目前是以2017年1月1日為界限,之前的賬戶為存量賬戶,又以600萬為界限,區分為“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
1、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金融機構應當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盡職調查,主要方式有兩種:(1)開展電子記錄檢索和紙質記錄檢索,識別賬戶是否存在非居民標識。應當檢索的紙質記錄包括過去5年中獲取的、與賬戶有關的全部紙質資料。(2)詢問客戶經理是否存在其負責的客戶為非居民個人的情況。
2、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金融機構應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盡職調查,主要方式包括:(1)對于在現有客戶資料中留有地址,且有證明材料證明是現居地址或者地址位于現居國家(地區)的低凈值賬戶持有人,可以按照賬戶持有人的地址確定是否為非居民。(2)利用現有信息系統開展電子記錄檢索,識別賬戶是否存在非居民標識。(3)之后任一公歷年度末賬戶加總余額超過600萬元時,金融機構應當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前述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程序完成盡職調查。
3、管理辦法也規定,金融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業務需要,將新開賬戶的盡職調查程序適用于存量賬戶。
四、如何填寫“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
具體如下圖,可選項為三個:(1)中國稅收居民;(2)非居民;(3)既是中國稅收居民又是其他管轄區居民。
五、同時符合多個國家稅收居民身份怎么辦?
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同時構成中國稅收居民和其他稅收管轄區稅收居民的,視為“非居民”,需要向開戶金融機構提交相關涉稅信息。
六、對設立個人賬戶開展盡職調查的程序
1、個人開立賬戶時,賬戶持有人應當簽署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金融機構識別賬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個人。
2、金融機構根據現有客戶資料對聲明文件的合理性進行審核,存在不合理信息時,將要求提供有效聲明文件或者進行解釋,否則,不得開立賬戶。
3、識別為非居民個人的,金融機構應當收集并記錄報送所需信息。
4、金融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新開個人賬戶發生情況變化導致原有聲明文件信息不準確或者不可靠的,應當要求賬戶持有人提供有效聲明文件。要求提供之日起90日內未能取得聲明文件的,視同非居民賬戶管理。
七、涉稅信息包括哪些內容?
1、個人賬戶持有人的姓名、現居地址、稅收居民國(地區)、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出生地、出生日期;
2、賬號或者類似信息;
3、公歷年度年末單個非居民賬戶的余額或者凈值。
4、存款賬戶,報送公歷年度內收到或者計入該賬戶的利息總額。
5、托管賬戶,報送公歷年度內收到或者計入該賬戶的利息總額、股息總額以及其他由于被托管資產而收到或者計入該賬戶的收入總額。
6、其他賬戶,報送公歷年度內收到或者計入該賬戶的收入總額,包括贖回款項的總額。
八、搜集的信息有無保持期限?
金融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本辦法執行過程中收集的資料,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相關資料金融機構可以以電子形式保存,但應當確保能夠按照相關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提供紙質版本。
九、隱匿身份信息面臨什么風險?
個人在填寫“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時對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應簽字確認,并且,相關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在30日內通知開戶金融機構,否則將承擔由此帶來的不利后果。
非居民納稅人從我國境內取得收入也應該依法納稅,因此,如果由于隱匿相關信息并觸犯《稅收征管法》、《刑法》等法律、法規,將會受到法律制裁。
十、涉稅信息最終用途是什么?
我國將于2018年9月進行第一次信息交換,屆時將會將相關賬戶信息提交給有關稅收居民國,相關中國個人或機構的海外賬戶信息也將被呈報至中國稅務機關。
交換信息不是目的,目的是為了獲取稅收征管信息,追繳稅款,打擊偷逃稅等違法行為。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