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省地方稅務局2014年第1號 2014-5-22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以下簡稱財稅43號文)要求,為確保我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工作平穩過渡,順利到位,現將有關稅收征管銜接問題通告如下:
一、關于稅款繳納的銜接
(一)“營改增”電信業試點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的稅款所屬期銜接,即試點納稅人自2014年6月1日起提供的應稅服務,應按規定的限期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在此之前提供的應稅服務,仍應按原規定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
(二)“營改增”電信業試點納稅人2014年5月31日前欠繳的由主管地稅機關負責征管的稅款及其滯納金、罰款,由主管地稅機關負責追繳,主管國稅機關積極協助主管地稅機關追繳。
(三)“營改增”電信業試點納稅人自行發現其2014年5月31日前提供的“營改增”的應稅服務應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向主管地稅機關補繳稅款。涉及需要補開發票的,開具主管地稅機關監制的發票。
二、關于稅收優惠政策平穩過渡的銜接
2014年5月31日前,電信業試點納稅人已經按照原國家政策規定享受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余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規定享受相應增值稅優惠的,由主管國稅機關根據地稅部門出具的享受營業稅稅收優惠的相關文書及其他書面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增值稅稅收優惠資格審批或備案,并將審批或備案結果書面告知納稅人。同時,在系統中確認“剩余稅收優惠政策期限”。
三、關于發票使用的銜接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電信業“營改增”試點納稅人開始使用廣西國稅機關監制的相關發票(包括手工發票、機打發票,下同)。已辦理國稅稅務登記的試點納稅人,2014年5月20日起,可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領取國稅發票。除明確實施過渡期管理的發票外,2014年6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停止使用廣西地稅機關監制的發票。試點納稅人結余的地稅發票,應于2014年6月30日前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
(二)下列地稅機關監制的發票實施過渡期管理
1.電信業試點納稅人使用自己開票軟件開具廣西地稅機關監制的套印有本單位發票專用章的發票,實行過渡期管理,過渡期從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止。
2.過渡期內,試點納稅人發票實行過渡期管理的,應按照增值稅相關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申報納稅;過渡期內,試點納稅人使用完過渡期管理發票的,應按規定使用廣西國稅機關監制的發票;過渡期結束后,試點納稅人未使用完過渡期管理發票的,不得再行使用,并應于過渡期結束后一個月內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
2014年5月20日開始,已辦理國稅稅務登記的試點納稅人,需要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申請手續。
(三)使用地稅機關推行網絡發票系統的試點納稅人,應自2014年6月1日起,使用國稅機關推行的網絡發票系統開具發票。試點納稅人應提前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申請注冊開通網絡發票系統、安裝調試軟件和領取發票等事項。地稅機關停止對試點納稅人推行網絡發票系統。實行過渡期發票管理的發票除外。
(四)試點納稅人在2014年5月31日前提供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應稅服務并已開具地稅監制的發票,在2014年6月1日(含)后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應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開具地稅紅字發票,不得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于需重新開具發票的,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開具地稅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自2014年6月1日起,因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主管地稅機關不再受理相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