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稅務機關出臺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辦法后的第一起案件落下帷幕。上海某珠寶有限公司等三家企業同時撤銷了對上海市國稅局第六稽查局的訴訟。
今年8月,隸屬同一法人的某珠寶有限公司、某商貿有限公司、某飾品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分別起訴上海市國稅局第六稽查局,要求該局撤銷其作出的三份《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10月9日,三起行政訴訟案件在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合并開庭審理,被告上海市國稅局第六稽查局局領導嚴峰參加了庭審。此案是《上海市稅務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和旁聽審理暫行辦法》出臺后,上海稅務系統內第一起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案件。
8月8日,上海出臺了稅務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和旁聽審理暫行辦法。辦法規定,在本年度第一起行政訴訟案件、上級稅務機關認為被告稅務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人民法院建議被告稅務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被告稅務機關認為其負責人有必要出庭應訴,以及對本機關行政執法活動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五種情形下,被告稅務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或其他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上海稅務系統市、區兩級國稅局、地稅局在應對行政訴訟案件時適用于本辦法。
庭審前,第六稽查局按照辦法規定,進行了充分的準備工作,機關負責人、法制部門、業務部門及相關參與部門依法做好答辯、舉證、材料準備等訴訟應對工作。庭審中,機關負責人和委托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庭應訴,依法參與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審理活動,在法庭上遵守法庭紀律,尊重法律權威,依法舉證其行政處罰行為合法合規。
庭審后,嚴峰表示:“一次出庭勝過多次法制學習。這次準備訴訟、出庭應訴和旁聽審理工作,使我們的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獲得了提高。”與以往的行政訴訟應對工作相比,辦法的出臺,進一步明確了稅務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工作標準,推進了稅務機關訴訟應對的標準化。出庭應訴讓稅務機關與納稅人零距離接觸,直面納稅人的訴求和日常執法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問題。
在負責人出庭應訴時,第六稽查局組織所屬業務科、稅務所負責人及相關工作人員一行12人旁聽了庭審。“旁聽審理既是一次對自身法治觀念的提升過程,也是對法律知識的一次再學習;通過旁聽審理,一方面了解了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執法行為的審查標準,另一方面也就如何預防執法風險,規范執法行為獲取了寶貴的經驗和資料。”參與旁聽的稅務檢查人員告訴記者。
按照辦法規定,當出現被告稅務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上級稅務機關認為應當組織旁聽審理、被告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組織旁聽審理,以及對本機關行政執法活動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時,應組織對行政訴訟旁聽審理。此外,上級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組織被告稅務機關以外的其他稅務機關相關工作人員旁聽審理。稅務機關負責人未出庭應訴的,應當在案件開庭審理時旁聽審理。
曾作為稅務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上海市楊浦區國稅局局長沈偉杰表示,稅務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一方面是對司法權的尊重,便于法庭更好地查清事實,依法審理;另一方面是對行政相對人的尊重,稅務機關負責人在法庭上直接回答、解釋行政相對人的問題、疑慮,面對行政相對人的批評,能為爭議的有效解決打下良好的基礎。 |